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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 2020年5月5日公佈「The need for social dialogue in addressing the COVID-19 crisis」
COVID-19產生了嚴重的社會-經濟影響,需要有效展開三方對話與合作,集政府、雇主組織和勞工組織之力,制訂有效的政策來因應。社會對話和三方機制可以成為經濟和社會復原力、競爭力、穩定以及包容性增長與發展的驅動力。國際勞工組織評估指出,許多國家在危機應對的早期階段就啟動社會對話,取得良好的效果。它幫助三方夥伴就針對性措施達成共識,以保護受危機特別嚴重衝擊勞工和企業並促進其復甦。
COVID-19疫情蔓延正在奪走人類的生命,使醫療系統帶來巨大壓力,並在全球範圍內造成大規模的經濟和社會破壞。
如此複雜的危機對所有人都有深遠的影響,政府需與勞動世界的社會夥伴一起共同行動,透過全社會參與的方式來解決。為此,需有效展開三方社會對話與合作,集政府、雇主組織和勞工組織之力,評估健康、社會和經濟等所有層面的需求,制定有效的戰略和政策,以減輕在這場危機中的社會經濟後果,保護勞工及其家庭,尤其是最脆弱的工人,使其免受工作和收入的損失,並使企業免於破產。《2017年促進和平與復原力的就業和尊嚴勞動建議書》(第205號),呼籲通過性別包容的社會對話,制定和促進所有危機應對措施,並考慮到《1948年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第87號)和《1949年組織權和集體談判權公約》(第98號),承認雇主和勞工組織在這方面的重要作用。
出於至少三個原因,社會對話是解決複雜局勢的關鍵工具。首先,通過三方成員之間的資訊共享,可以提高政策制定及危機應對和恢復戰略的品質;第二,社會對話建立了對這些政策的主導權和承諾,為迅速和更有效地執行這些政策鋪平了道路。第三,各國致力於重建長期經濟和社會結構的過程中,社會對話有助於建立信任,進一步克服分歧,增強社會凝聚力和復原力。
危機時期的社會對話:我們從過去的經驗中學到了什麼?
社會對話以尊重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為基礎,在設計促進社會正義的政策方面可發揮關鍵作用。社會對話和三方機制對於民主和善治至關重要,可以推動經濟和社會復原力、競爭力、穩定以及包容性增長與發展。社會對話在任何時候都促進最直接相關人民的民主參與決策過程。在危機時刻,當風險很高時,這種參與就顯得尤為重要。
儘管COVID-19疫情的獨特性,但從以往危機終的某些經驗中,發揮社會對話的作用,制訂及時和有針對性的對策,支持就業和經濟復甦。特別是,2008-09年金融危機的管理提供了一些有用的見解。從金融危機開始,社會對話被證明是許多國家無論是宏觀還是微觀層面上都能有效控管危機的重要工具。在宏觀層面上,它幫助政府與社會夥伴協商,採取了重要的刺激計劃,以保護勞工的工作和收入,促進企業的永續發展並加速復甦。在中觀層面上,它幫助針對部門所面臨的特定條件做出對應措施。在微觀層面上,它使雇主和勞工及其各自的組織能夠針對部門和企業層面的具體情況和挑戰的創新解決方案進行談判,同時促進接受、支持企業重組措施。在國際層面,通過了一項國際勞工組織《全球就業契約》,以促進投資、就業和社會保護為中心的生產性復甦。
從過去的危機中學到的教訓包括:
l 有社會夥伴關係經驗和完善的社會對話機制的國家,更有可能制定迅速而有效的三方機制;
l 政府應在應對危機時儘早社會夥伴參與;
l 社會夥伴應該是迅速要求政府部門注意到基層勞動力市場行動方的需求;
l 在具備有政治意願下,三方夥伴能就具在針對性的措施達成共識,從而為受危機影響特別嚴重的勞工和企業提供協助;危機甚至能夠提供一個機會,扭轉對抗性的勞資關係;
l 應對危機的同時,應致力於從更長遠的角度優先關注通過永續發展企業和優質公共服務來保護和促進就業,並促進充分尊重勞動標準和尊嚴勞動;
l 自由、獨立、堅強和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勞工組織,行動者之間的信任和尊重以及政府對社會夥伴自主權的尊重是有效社會對話的前提;
l 雖然社會對話是彌合分歧、建立共識的重要工具,但它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在危機中,健全的公共政策和法規以及適當的財政空間尤其重要。
應對COVID-19大流行的社會對話:新興實踐
國際勞工組織對國家應對COVID-19危機的評估可以看出,許多國家在應對危機的初期就開始社會對話,取得良好的效果。
社會夥伴參與的時機:
許多國家的政府從一開始就讓社會夥伴參與設計應對危機及其後果的措施(德國、摩洛哥,韓國和瑞士)。在某些情況下,政府(如韓國)呼籲勞工和雇主組織提供支持。這有助於迅速實施所採取的緊急措施,展現了社會夥伴在政策對應措施的全程參與,所帶來的附加價值。
社會對話的性質:
各種對話,包括政府與社會夥伴之間訊息交流和協商(例如波札那、法國,摩洛哥和英國),也包括正式達成三方協議(例如巴貝多、捷克、丹麥、衣索比亞和瑞典)。鑑於需要保持社交距離,許多國家已經使用視訊會議和資通訊技術開發了「 虛擬」 對話(例如捷克、法國和西班牙)。一些國家建立了三方機制,來制訂政策對應並落實所作決定(例如比利時、波札那,巴基斯坦、南非和瑞士)。在瑞士,聯邦政府和社會夥伴於2020年3月5日舉行第一次三方會議之後,目前正在四個三方工作組的框架內分別舉行定期會議(分別涉及法律、財政、工作場所和部門方面)。
政府代表的類型和級別:
一些國家(例如日本、葡萄牙、塞爾維亞和西班牙),除勞動部長外,負責負責經濟、旅遊、運輸和基礎設施等特定部門的部長們也參與了三方對話。在許多國家(例如阿根廷、捷克、法國、韓國、西班牙和突尼西亞),更涉及到最高級別的國家領導者,總統、政府首腦或議會議長。這種做法展現了政府對社會夥伴的重視,也表明了政府認同社會夥伴在努力遏制COVID-19和減輕其社會經濟影響做出的貢獻。
通過社會對話採取的政策措施的類型:
通過社會對話採取的措施,包括從遏制病毒的緊急措施(例如增加醫療系統的財政和人力資源),防疫照顧假,保護就業和勞工收入的措施(例如擴大部分失業機制、收入支持和縮短工時工作),並支持企業(例如工資補貼、貸款和彈性稅收實兼、彈性社會保障繳費)。許多政府(包括阿根廷、阿塞拜然、法國、德國、義大利、韓國、葡萄牙、瑞典和突尼西亞)經過與社會夥伴對話後,已經宣布了刺激經濟的方案,以減輕COVID-19的經濟和社會危機。
國家社會對話機構的作用:
這些機構是多樣的,從正式機構(例如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全國社會對話委員會、勞工諮詢委員會)到特設機構在都在這其中。這些機構在國家層面,將三方夥伴,即政府、雇主和勞工組織匯集到一起,有時在適當情況下,加入其他利益相關團體。幾個這樣的機構討論了對工作世界的影響和實際影響(例如,波札那、捷克、摩爾多瓦、荷蘭、北馬其頓、塞爾維亞、南非和韓國)。在新加坡,特別召開會議,討論疫情影響下的工資問題;而在巴基斯坦的信德省啟動一個三方對話,以減輕COVID-19對勞動力和企業的影響我省的影響。
社會夥伴之間的雙方對話:
在一些國家的勞工和雇主組織已經舉行了雙方對話,針對政府緊急審議下提出建議。在許多情況下,建議採取的措施主要集中在保護最脆弱的勞工(例如病假、隔離或不穩定的僱傭關係下勞工)和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需求上(例如愛爾蘭,摩洛哥,荷蘭和西班牙)。
國家級社會對話與各層級社會對話之間的關係:
如義大利的例子所示,國家級社會對話的成果,可以帶動各層級的對話和談判。
社會夥伴組織的諮詢和建立共識功能是有效的社會對話的關鍵:
勞工組織和雇主組織積極參與釐清危機對其成員的影響,以便更好地了解他們的擔憂和需求,並在關鍵時刻提出建議,在COVID-19危機相關政策討論中發揮影響,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達成雙方和三方的共識。職業安全與衛生問題、帶薪休假安排、企業持續營運計劃、裁員計劃、擴大失業救助和社會保護措施等核心問題,吸引了雇主組織和勞工組織努的力與參與。
一些初步的政策結論
l 儘管每個國家和行業不同,「一體適用」的對話並不存在。但在從今以後,所有形式和級別的社會對話都是重要的。
l 盡早啟動社會對話,以最大程度發揮其影響是重要的;社會夥伴應該在各階段的危機應對工作都要參與:從最初的需求評估到相關措施的制訂、執行、監督和評估。
l 國家參與在三方社會對話,將提高了該過程的可信度。
l 鑑於社會夥伴深度的需求公司和勞工的實際和現實狀況,他們在決策過程中有效參與將促成目標明確、有效的預防措施,幫助勞工和企業遏止COVID -19在工作場所的傳染,以及支持就業和企業的措施。
l 社會夥伴組織還能揮揮關鍵作用,就如同妥善的應對和減輕危機影響,向雇主和勞工提出支持和建議。
l 根據聯合國會員國“ 不棄任何人於不顧”的承諾,社會對話應優先處理最弱勢勞工和企業的保護需求。
不棄任何人於不顧
l 危機提供了克服過去對社會對話的障礙的機會,在嚴峻的局勢之下,各方夥伴願意拋開分歧,一起處理根本問題。
l 當社會對話機制沒有運作時,可以重新啟動機制用來處理鏈接到COVID-19危機及其衝擊。
l 現代技術可以用來促進政府和社會夥伴之間的虛擬協商,以避免面對面會議帶來的健康風險。
l 應注意避免破壞政府和社會夥伴在危機初期階段建立的的信任和凝聚力。
l 通過國家層級的社會對話必需採取後續行動,在更層面展開補充性的雙方對話和集體談判,以更好的回應特定行業或企業的需求。
補充1:大蕭條期間的《全球就業契約》
2009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全球就業契約》,向三方成員就如何應對危機影響提供政策指導。它強調社會對話能夠發揮的作用,即促成雇主和勞工承諾與政府一起採取必要行動,確保可永續的復甦,也激發取得的成果的信心。《全球就業契約》在危機期間和危機後時期增強社會凝聚力和團結鋪平了道路。
補充2:韓國
早在3月6日,政府和社會夥伴發布了一項三方宣言,提出相關措施,只在保持就業、保護最易暴露於病毒的勞工並減輕小企業主的稅負。3月19日又補充簽署的《醫療部門三方協議》。該協議規定了勞資雙方的疫物,旨在促進職業安全與衛生和病患安全、阻止病毒傳播、防止醫護人員過勞、改善醫療機構的工作環境,並保持該部門的就業。
補充3:南非
國家經濟發展局及勞工南非委員會和總統召開一次緊急會議,討論在就業和勞工領域的國家對策。在失業保險基金下建立了一個臨時的雇主-僱員救濟計劃(TERS 19),該計劃向停工的勞工提供新資(以三個月為限,上限為原工資的60%;隔離期間視同病假等)。
此外,成立了一個三方「因應COVID-19工作小組」來解決:工作場所因應措施,例如在家/遠程工作、縮短工時工作和輪班工作、擴大和縮小工業活動、確定新的機會;勞工特別假/病假補償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針對陷入困境的企業給予適當的機制支持,避免濫用;避免對COVID-19的疑是帶原者/感染者的污名或歧視;監測宏觀經濟影響,和適當的政策對策;進一步拓展公共交通方面的工作(以最大程度減少傳染),並進一步確保糧食安全,包括校餐方面。
補充4:西班牙
社會夥伴於3月12日召開會議,討論危機問題並向政府提出了聯合要求。除其他事項外,他們提出以下建議:
l 關於染病勞工,應從染病的第一天起領取原領工資,直至復工。
l 政府應優先採取措施支持中小企業,因為這些企業面臨著經濟下滑所帶來的嚴峻威脅。
補充5:義大利
3月14日,政府和社會夥伴簽署了三方《關於抑制和控制COVID-19在工作場所傳染措施的聯合議定書》,該議定書將在所有公司和工作場所實施,勞工代表將參與實施工作。
該議定書包含13個行動要點,包括社會安全網、智慧辦公和旨在維持經濟活動同時確保安全工作環境的總體措施。它還呼籲社會夥伴按行業/部門提出進一步相關具體措施。集體談判權將涉及諸如帶薪休假等問題。在此基礎上,3月24日,在工會的要求下,義大利銀行業雇主和工會簽署了一項新的集體協議,包含針對銀行與其僱員需求措施,如營業時間和客戶預約等措施。此外,一些公司和工會已就許多與工廠暫時關閉,停產等有關的措施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