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Top

FacebookTwitterLinkedinShare on Google+

  • .線上捐款

  • .銀行匯款 / ATM 轉帳

  • 金融機構名稱:

  • (007)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 帳號:0931-0116-958

  • .郵政劃撥

  • 劃撥帳號:50118157 

  •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本文轉載於

美國國務院 2019年03月15日 公佈「2018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台灣部分

AIT  美國國務院每年向國會提交《各國人權報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該報告審視許多國家和實體在前年度的人權狀況,報告記述了有關他們在人權領域作出的國際承諾和履行狀況。本文內容為轉載美國在台協會網頁公布2018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台灣部分,其中第七節關於勞工權利內文。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保障勞工組織或加入獨立的工會、進行合法罷工,以及團體談判的權利。教師可以成立工會和工會總聯合會。依法外籍勞工可組織和加入工會並擔任工會幹部。法律禁止因參與工會相關活動而受歧視、被解僱,或給予其他不公平待遇,並且規定因工會活動遭到開除的員工得以復職。派遣工(暫時性勞工)在任職的機構內沒有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依法得成立三類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以及職業工會。企業工會負責就勞工切身權益與企業主就「團體協約」進行談判。成立企業工會需要至少30名成員 ; 一個事業單位只能有一個工會。在少於30人的公司任職,員工僅能加入產業或職業工會來維護其權益。產業工會協助連結同一產業的勞工。職業工會則依地方縣市劃分,規模受限。

  罷工的權利仍受高度管制。教師、公職人員、和國防工業員工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員工只有在罷工期間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可以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法律將所有勞工的勞資糾紛分為「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例如工資和工時。法律禁止關乎違反集體協約與雇用契約之權利事項罷工。

  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多數勞資糾紛與薪資和資遣費有關,通常由地方勞動當局以調解或仲裁的方式處理爭議。仲裁一般需要45到79天才能底定,對於需要緊急處置的案件而言未免曠日費時。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調解或仲裁期間進行罷工或其他抗議行動。勞工團體表示這項禁令阻礙勞工行使罷工權。

  勞動部協同各縣市勞工局監管勞動法令的落實與執行。當局有效執行保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法令。勞動部仲裁委員會審理企業以不公或不當手段壓迫工會領袖與工會活動的案件,並對違法者處以罰鍰。但是,這類罰鍰通常不足以嚇阻違法行為。舉例而言,面對大眾銀行現有的企業工會,元大寶來銀行在2017年12月合併大眾銀行前,成立了自己的企業工會,企圖在人數上壓倒大眾銀行的工會。七月,勞動部裁定此舉為「不當勞動行為」已經違反法令,罰鍰卻只在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之譜,金額微不足道,威懾不足,未來恐有其他企業有樣學樣。

  台灣的工會密度(註冊於工會的勞工相對於所有勞工的比例)為7.6%,遠低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 17%平均值。成立工會的員工人數下限(註:30人)讓台灣78.2%中小企業勞工失去組織企業工會的資格。大型企業則常以各種方式阻撓員工成立企業工會,例如讓工會幹部難以升遷或調任至其他工作單位。這些做法在科技產業甚為常見。整個新竹科學園區只有一家企業工會就是明顯例子。除銀行業外,產業工會並不發達。

  主管機關鼓勵透過團體協約,增進勞動條件,甚至優於法律規定。例如,台灣高鐵工會透過集體談判進行協調,成功爭取到應得的超時給付。

  職業工會透過集體談判的方式擴大影響力。例如,繼2016年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成功罷工後,桃園機師工會於八月以罷工為由,爭取到與中華航空以及長榮航空為期一年的談判,有機會為機師爭取更好的待遇。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勞動依法可處徒刑,政府有效執法,然而在大多數因強迫勞動而定罪的案件,法院都輕判或處以罰鍰,無法有效嚇阻犯行。當局持續進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發送勞工教育手冊、設立外籍勞工熱線,以及推行屬於教育部人權課程的防制勞工販運教育。據移民署統計,今年前六個月有25個強迫勞動案件,其中只有一人被定罪。2017年,當局在行政院的平台下建立了一個防制人口販運的小組來保護勞工(參見第七節第4項)。

  勞動法規未涵蓋家事服務業,使其從業人員易於受到勞動剝削。家事服務業、漁業、農業、製造業、和營造業都曾發生強迫勞動。外籍勞工最容易成為強迫勞動的受害者,尤其是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漁工。部份勞力仲介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的仲介費,使其難以支付,並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外勞工作 (參見第七節第5項)。當局在2017年經調查結案的非法仲介共計121宗,僅開罰新台幣六萬到三十萬元,金額微不足道而且無相關刑責。當局勒令其中11家仲介停業,法律卻不禁止以相關人士以其他人頭註冊新公司的方式重新開業。

  同時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規定15歲為最低就業年齡,除非通過有關當局對工作性質、工作環境,以及其他因素之評估並得到核准。18歲以下的兒童不可從事重度或危險勞動。童工以每日工作8小時為限,不得加班和輪值夜班。

  縣市政府勞工局以確保民眾完成義務教育的方式有效落實法定最低就業年齡。違反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的雇主可處以徒刑、併/易科罰金,刑罰足以產生嚇阻作用。

  本年度有數件兒童商業性剝削的通報(參見第六節:兒童)。

 

(4)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禁止就業或職業歧視。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法律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解雇員工。

  勞工若在職場受到歧視,可向兩個由專家、學者,以及縣市勞動事務官員所組成的獨立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縣市勞工局有權介入並調查就業歧視申訴。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交付有關當局執行,雇主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最新數據顯示,於2016年通報的性別歧視案件共有214起,多為強迫懷孕員工離職。性騷擾案件有146起,不公平待遇或工作平等案件則為135起。學者表示這些數字根本無法反映問題的嚴重程度,因為員工害怕雇主報復以及留下申訴紀錄很難找到新工作。

  由一個女性非官方組織與Cheers雜誌進行的研究發現,女性員工較少得到升遷,較少擔任管理職,工作薪資也較男性低。根據財政部的一項調查,2017年女性的月薪中位數為新台幣30,685元,只佔男性工作者收入的77%。

  未向政府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的「輕度」身心障礙者,仍受到免於就業歧視的保護。勞動部對歧視這類身心障礙工作者或求職者的雇主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法律規定公務部門和民間企業必須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比例分別為其員工總數的3%和1%。就三月而言,公務部門有4.4%的員工為身心障礙人士,民間企業仍然落後於法定目標。身心障礙人士的失業率比非身心障礙者的失業率高出三倍。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最低工資為每月新台幣23,109元,或每小時新台幣150元,自2019年1月起生效,約有182萬名國內勞工與43萬8千名外籍勞工受惠。最低工資不適用於法律未涵蓋的行業別,例如:監督管理人員、醫生、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鑣、自行開業的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以及家事勞工。

  衛生福利部將低收入戶的基準訂為低於某一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依此定義,台北市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低於新台幣16,157元者為低收入戶,新北市為新台幣14,385元,台中為新台幣13,813元,高雄為新台幣12,941元,所有其他地區則為新台幣12,388元。

一項關於工作條件的新修法自3月1日起生效。這項修正規定法定工時為每日8小時與每週40小時,與2017年通過的其他修正一致,同時將將超時工作上限從每個月46小時上調為每個月54小時。此外,這項修法也將部分產業輪班勞工的法定休息間距從11個小時縮短為8個小時,引發了對於勞工健康與安全等議題的關切。這項修正同時放寬了連續工作日數的上限,從最多一週內6天調整為兩週內12天。工會成員與學者普遍批評這次修法,說它讓台灣的整體勞動條件開了倒車。中小企業主則普遍給予好評,說它讓法令多了非常需要的彈性。經勞動部批准之「法定特殊類別」雇員不受一般法定工時限制。這些類別包括:保全人員、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地產業務人員、幼兒園教師、救護車駕駛,以及醫院員工。

因為得不到法令週休一日的保障,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往往無法參加禮拜,宗教界領袖對此持續表示憂心。對於23萬1千名主要來自印尼與菲律賓的外籍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而言,這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因為他們當中有不少人信奉回教或基督教,想要或認為自己必須在一個星期的某一天參加禮拜。

法律為台灣各主要產業制定了適當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然而,當員工因工作條件不安全而涉及致命意外時,雇主沒有刑事責任。

勞動檢查由縣市政府與主管機關進行,受到勞工檢查相關法令規範。然而由於執法不力,勞動檢查往往無法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與不安全的工作條件。當局可以對違法的雇用處以罰鍰並撤銷其僱用優惠,法律亦規定必須向大眾公告違法公司行號的名稱。2017年只有40,282次勞檢,相較於2016年的67,194次,降低了四成。特別是勞動部轄下的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該署雖然擁有最多受過訓練的勞檢人員,檢查次數卻降低了89%,2017年只進行了1,578次檢查。這樣的情況造成勞檢比例降低,不到所有公司企業的一成。

在2017年違反勞動法令的8,324宗案件中,當局移送地檢署的案件只有7宗,其他都以名義上的罰鍰結案。監察院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部分勞檢人員每月超時工作50到70個小時,卻只領到20小時的超時工資。勞檢人員不足以及檢查無效率,被視為上述違法情事的主因。

勞動部設立了「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以及網路平台,讓雇主不用透過仲介就可以僱用外勞。不過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認為,繁瑣耗時的程序造成服務中心無法大規模拓展業務,仲介業者持續剝削外籍勞工並從中牟利。法律規定對外勞仲介公司進行檢查和監督。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動部亦可同意轉移雇主。主管機關也採取了多項措施來減少這樣的剝削。廢除外籍勞工每三年必須出境才能再僱用的規定,即為一例。

政府為所有的外籍勞工設置了一支能講五種語言(中文、英語、印尼語、泰語、越南語)的24小時1955免費熱線服務,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與關於緊急安置與保護的建議,作為通報雇主虐待、申訴工資遲發,以及所有其他一般詢問之用。系統會登錄所有通報案件,必要時依法進行追蹤與介入。2017年,這支熱線幫助了6,028名外籍勞工,取回的薪資總計1億6,100萬。各外籍勞工協會表示,雖然當局設立了熱線也出示了有效回應的紀錄,外籍勞工仍然因為害怕雇主終止契約後被遣送回國,無法償還求職過程中積欠的債務,而不願檢舉雇主虐待。

大約六十萬名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等地的外籍勞工經常淪為被剝削的對象。外籍勞工普遍受到剝削,高額的仲介費、保證金,以及金額較高的機票與住宿費,在求職過程中積欠大筆債務。各縣市設有服務中心,為剛入境的外籍勞工提供資訊、專線接聽申訴並給予協助,也為保護受虐勞工的庇護所提供資金並負責其營運。仲介公司往往要求勞工以高利率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來支付所謂的「訓練費」或其他名義費用,致使他們因為背負債務而處於弱勢。非政府組織指出,部份外籍家事勞工的每月實得工資非常低,只有法定貧窮線的6.7%。

外籍漁工仍然普遍遭遇不當對待與惡劣的工作條件。境外聘雇的外籍漁工無權享有與境內聘雇的漁工相同的勞動權利、工資、保險,以及退休金。例如,監察院於知悉有37名外籍漁工住在647平方英尺的岸置所並被收取每日新台幣300元的住宿費之後,發函糾正漁業署與高雄市海洋局管理不當與行政怠惰。

媒體大幅報導台灣漁船福甡11號上的印尼漁工遭到該船經營者非人道對待。法律僅規定外籍漁工每月最低工資為450美元,遠低於台灣的最低工資。非政府組織還指出,在扣除了不明的行政費用與押金之後,台灣籍遠洋漁船的外籍漁工每月領到的工資普遍低於450美元。多個非政府組織,包括綠色和平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主張廢除雇用外籍漁工的雙軌制度。作為回應,漁業署派遣了六名官員至美國、薩摩亞、毛里求斯、斐濟、帛琉、南非(開普敦),以及馬紹爾群島,在台灣籍遠洋漁船入港時監督其勞動條件。這六名駐外官員使用多語言問卷與外籍漁工進行訪談,並檢查他們在船上的勞動條件。

貨運與客運業超時工作的駕駛員事故比例高於平均,對於這類事故雇主不但不負刑事責任或支付任何賠償,而且經常試圖將法律責任從公司轉移至員工。例如,桃園客運公司要求所有駕駛員事先簽署一份切結書,聲明無論在駕駛時發生任何交通意外皆自行承擔全部責任,這份文件是否合法已經引發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