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主張並推動勞動法院與勞動訴訟制度應從速從簡的台灣勞工陣線於4月9日舉行「勞動訴訟的重大變革:檢視司法院勞動事件法草案」研討會,邀請各界關注此一議題的專家學者共同就司法院草擬的《勞動事件法》草案提供修正與改善的觀點。
勞陣理事長蔡培元認為,我國雖然已經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勞工法律諮詢,政府也有部分訴訟費補貼,但是整體資源仍不足以支持勞工選擇進入訴訟程序的需求,當勞工面對不正義勞動環境時,極少有勞工有能力有時間可以花費在漫長的司法訴訟,最後會進入法庭的案件還是少數,而統計顯示只有三分之一調解案件會進到司法程序,可見其於的三分之二,不乏勞工無力負擔訴訟而被迫接受較差的和解條件,因此勞陣主張透過「勞動法院」的建置將有助於提高勞動事件的訴訟程序及品質,並強化司法人員的訓練與提高訴訟期間的生活扶助,如今司法院提出勞動事件專法,作為長期關注此議題的組織,勞陣期待專法的立法目的應該是建構一個友善勞工的簡便且有效率的訴訟程序。
司法院長期反對專法與勞動法院
長期關注此議題的立法委員黃國昌也應邀出席,並以「我為什麼要推動勞動訴訟專法?」進行專題講演。他表示,從早年在勞委會時代一直到進入中研院後,自己便長期關注於建置勞動法院與推動對勞工友善的紛爭解決平台,但至今仍未能上路,黃國昌認為主要原因在於反對者引用勞動專庭的數據強調勞動案件量太低以致無法支持一個勞動法院的系統。然而黃國昌對此提出反駁,他以智慧財產權訟訴為例,即使總體案件量只有勞動爭議的五分之一,但政府卻為其設置專屬法院,他質疑「智財專業法院是誰在玩的?」以案量太低反對成立勞動法院的說法完全說不通,況且勞動訴訟的最大阻礙在於制度與經濟障礙,若能去除對勞工不友善的各項訴訟阻礙,他相信案量一定會比現今更多,而過去只要講到勞動訴訟專法,司法院就是反對,他認為案量不夠是表面理由,司法院真正的考量是怕案量太多造成法官負擔太大,而勞委會也因為司法院反對而長期放棄專法及專屬法院。
黃國昌指出,即使勞委會最後展現出些許勇氣,推動勞資爭議處理法,但這種局部改革的成效還是極為有限。就權利事項之爭議處理程序來看,從「協調」到「調解」過程中大多數調解是非法定的協調,而2001年勞資議處理法上路並納入獨任調解人與法制化,但就他對和解的研究發現,雖然有高達50%至60%的和解成立,但「勞工是真的真心接受嗎?有沒有可能是被迫無奈?」他認為絕大多數勞工想到要訴訟就會困惑於若最終裁定不成立,對於整個家庭的命運將產生極大影響,以致勞工面對不正義時「會去打官司嗎?還是只能抱著棉被哭?」而他在過去研究發現到2007年有高達1.9萬件是走訴訟外的處理,其中近半數是走民間協調程序,且訴訟外處理也只有不到半數對最終結果屬於滿意,因此他認為調解制度不應該完全抹殺,但不滿意現行調解制度者也必須被看見,因為勞工即使選擇和解但絕對不代表勞工就獲得合理的補償。
制度壓迫下難以回復的正義
據他的觀察無法達成和解原因部分主要是資方未出席,或對調解方案雇主不同意,所以逼著勞工必須訴訟,但訴訟率大約僅2成6,也就是7成勞工是被迫放棄,由此顯示在實體法中勞工權力在現實上被落實的落差非常大,以致有權利意識且有行動力的人數並不多,而7成勞工最後選擇放棄,也造成雇主遵法誘因極低。而分析資料也顯示金額較小的爭執,愈容易和解,且和解品質較好;金額較大的爭執,愈不容易和解,且和解品質較差,顯然金額高低對似乎對起訴有著不少影響,但和解與否的談判過程中一向是由雇主掌握絕大的控制地位。況且若不和解勞工就面臨漫長的訴訟期,對經濟弱勢一方將是更加無力與痛苦。
黃國昌認為,勞動訴訟日廢時、高額費用負擔、法官不具勞動專業知識與經驗以及勞工居於經濟與舉證能力弱勢均對實質訴訟構成障礙,制度革改革最上位選擇是給勞動法院,但若是無法一步到位,他主張政府至少可以立法通過勞動訴訟專法改善勞工訴訟障礙與減輕勞工的舉證責任,也會對當前的不正義產生極大影響。因此他衷心希望司法院儘早將勞動事件法草案送至立法院,更不希望這次的改革進步又莫名其妙又消失,這個改革一定要完成,因為已經遲來了二十年。
司法院草案七大重點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邱瑞祥也應邀出席針對草案內容進行專題報告。他指出,立法目的是著眼於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證據偏在於資方、迅速解決紛爭之需求,以及宜由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紛爭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目前草案規劃步驟,將先進行北中南的草案說明會,除對各界說明也希望收集更多意見。
邱瑞祥同時提出司法院草案的七大主要重點,包括透過勞動專業法庭的設置進行專業審理、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除求職者與招募者間所生爭議納入草案外,同時也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的爭議、由法官及勞專家共組3人勞動調解委員會共同進行調解。在減少勞工障礙的措施部分,邱瑞祥指出,草案除規劃勞工可以工作所在地行訴訟,無需配合企業登記所在地外,亦會朝向減輕勞工繳納費用與舉證責任的負擔。同時亦會以勞動調解以三次為限,勞動訟訴採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司法院同時賦予草案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即讓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的勞工可以併案請求,一同解決紛爭;另外,也明訂有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規範,以期有效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義務與提供擔保的責任。邱瑞祥也特別強調,以往社會質疑法官不識勞動環境生態而做出利雇主卻不利於勞工不利的裁判,在草案中也明訂未來將「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再加上各級法院均會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處理勞動事件,對於改善勞動訴訟應該有產生正面效益。
加強工會輔佐角色
值得一提的部分,在輔佐人部分,草案也將工會角色納入,藉以強化工會對其會員勞工進行訴訟的協助功能。依草案精神,當工會所屬會員勞工起訴或被訴,得由工會選派適當人員擔任輔佐人,無需按現行民事訴訟法規範需先經由審判長同意;此外工會提起團體訴訟亦設有免徵或暫免徵收,以減輕訴訟成本的經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