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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20131029一、新華社、金管會戳破馬謊言:

  馬政府為了推銷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再宣稱「根本沒有開放大陸勞工過來台灣」(見2013/07/30聯合報專訪),然而,實際上中國籍白領勞工早以「經貿專業人士」、「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商務活動」、「產業科技人士」等名義來台工作。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指出,中國銀行行長李禮輝今年3月5日接受新華社專訪時表示,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員工30多人,其中台籍員工20多人,10餘人為非台籍員工。

20131029  而根據主管機關今年5月24日向立法院提出的報告,截至2013年4月底,3家獲准在台設立分行之大陸銀行共計僱用員工74人,台籍49人,非台籍員工有25人,約占三分之一。新華社的專訪與金管會的報告,在在證明馬政府「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的宣傳,完全是謊言,馬政府說中國銀行台北分行沒有中國籍勞工,根本是把人民當傻子。根據民主陣線的調查分析,政府巧立各種「活動」「服務」名目,實際上開放中國白領勞工來台工作的項目包括:

  以上規定,政府雖然使用大陸人士來台「活動」「服務」等名目,其本質仍然是「工作」。明明餐廳廚師應適用勞基法,政府卻強辯陸資餐廳的廚師是「經貿專業人士」。明明外國公司聘僱外國人擔任經理,要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但是陸資企業的中國籍經理卻不必。明明外商賣機器到台灣,派外籍技師來台維修,依就業服務法§51規定應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以免國人工作權益受損,但是,同一情形,大陸人士來台卻被稱為「商務活動」,無須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4第6款「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

 

二、自經區「商務居留」變本加厲:

  台灣教授協會呂忠津會長補充:政府最近規劃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更打算引進員工人數20%的中國白領來台「商務居留」,將對我國白領勞工的就業權益,特別是青年就業,產生重大衝擊。根據經建會官員10月18日的說明,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之事業,成立未滿一年、營業額達新台幣500萬元之公司,或是成立滿一年、營業額達1000萬元之公司,就可以申請中國白領來臺「商務居留」。擁有50名台灣員工的企業,可申請10名中國人士來台「商務居留」,擁有200名台灣員工的企業,可申請40名中國人士來台「商務居留」。

 

三、兩岸經貿往來,不應犧牲國民就業權益:

  台灣勞工陣線洪敬舒主任表示:兩岸經貿往來,不應犧牲國民就業權益。憲法§152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增修條文§10要求國家重視「國民就業」。為了保障人民的就業權益,針對外國白領勞工來台工作,就業服務法本有相對明確的規範,必須經過政府的審核許可,薪資也有下限規定,就是怕衝擊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但因為政府不承認中國白領勞工是勞工,結果反而是大開中國白領進入台灣的方便之門。無限制地開放白領勞工,將衝擊台灣勞工的就業環境,也影響到台灣本來努力已久之就業環境中的性別平等。因此,我們要求:

(一)中國白領來台應適用就業服務法關於外國白領之規定(包括最低薪資+特定職位):

  「就業服務法」中第五章關於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46第1項第1款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已經明定外國白領進入台灣必須從事特定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審查標準§4),並規範外國人於各個行業僅得從事特定職位工作,例如: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批發業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技術指導等(審查標準§35),不可擔任其他工作,以保障基層員工之工作權。

  為了避免影響本國就業市場及薪資,審查標準§8也規定外國白領薪資的最低數額,目前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7,971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10512093號公告)。

  但是中國白領來台目前係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等規範,上述許可辦法並沒有像就業服務法或是外國白領的審查標準中,明定專業白領人士的專門、技術工作類別及特定職位,也沒有最低薪資數額的規定。容易造成對基層就業市場的衝擊,因此我們要求將前開巧立名目的中國籍白領來臺「活動」或「服務」,均應適用就業服務法關於外國白領來台工作的相關規定。並且,該4萬7千餘元之最低薪資,亦應規範必須由陸資在台之公司、分公司直接支付,在台納稅,並經查核,方能確保不是虛報薪資。

(二)明定外籍白領來台的總上限(必須與工會協商、並經國會通過):

  隨著白領勞工跨國移動普遍化,服務業比重超過製造業等現象產生,外國白領員工,如果得以無上限地進入台灣,也會造成台灣服務業及勞工就業市場的嚴重衝擊。特別中國白領勞工與台灣勞工之間並無語言隔閡,在事務性的基層白領勞工就業市場遭受之衝擊將更為明顯。

  因此,我們要求明定所有外籍白領來台的總上限,包括以各種名目來台「活動」「服務」而本質上係工作之中國籍白領,該上限額應與勞工團體、特別是受衝擊產業的工會進行協商,並踐行民主國家國會監督程序,由國會通過,而非行政機關隨意訂定。

 

四、 中國銀行台北分行應單獨編列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公布員工比例:
  婦女新知基金會林實芳秘書長表示:金融服務業在台灣是女性較為集中之行業,依主計總處統計,2012年金融及保險業從業人員,女性就占其中的62.21%。如果細究從業人員在管理階層或是非管理階層的性別比例分布,依照2006年主計總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資料,金融及保險業管理人員人數,男性比女性是:56%:44%,非管理職人員人數,男性比女性則是:34%:66%,可見金融及保險業中,仍然有明顯女性集中在非管理職的職場玻璃天花板現象。中國目前職場中仍普遍存在就業歧視,招募廣告僅限男性的情形仍十分嚴重。政府開放中國管理階層來台,是否會影響台灣女性白領員工升遷之機會,或是惡化該行業中男性集中管理職,女性集中事務職的性別分化現象,值得進一步檢驗、監督。

  目前中國銀行雖然編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但2012年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中,僅報告中國銀行國內及國外的員工總數,並沒有特別針對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僱用員工的比例進行報告,無法就其在台分行之員工特性加以比對其國籍、性別、僱用身心障礙者、僱用原住民之比例。2012年中國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雖然提到中國銀行女性員工比例是56.53%,但並沒有針對管理職及事務職的性別統計資料,也沒有台北分行個別的詳細比例資料。為了能夠監督外國白領進入台灣是否惡化台灣職場的性別歧視,我們要求中國銀行台北分行應特別編列統計獨立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公布台北分行員工國籍、性別、僱用身心障礙者、僱用原住民之比例,並就其中管理職及事務職之性別比率一併公布。

 

五、跨國企業應回應外界人權關切: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進一步指出,不只是中國銀行、也不只是陸資企業,我們呼籲所有的跨國企業都應該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回應外界的人權關切,例如台商富士康在中國、味王在柬埔寨所造成的人權爭議。1999.1.31,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世界經濟論壇中首次提出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此盟約主要是讓企業與聯合國機構、勞工和民間社會聯合起來,共同支持人權、勞工和環境領域中的九項普遍原則(人權-企業應在其影響力範圍內須支持和尊重國際人權、企業應保證不與那些踐踏人權者同流合污;勞工-企業界應支持結社自由及切實承諾員工的集體談判權力、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和強制勞務、切實廢除童工現象、消除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環境-企業應支持及採用預防性的方法來應因環境挑戰、採取主動行動及負責任的做法、鼓勵開發和推廣不損害環境的技術),這些都是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重要指標。

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勞工陣線、婦女新知、台權會、台灣教授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