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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勞基法自1984年制定至今邁入三十年頭,為我國最基本的勞動保障依循標準,不論在勞動契約的訂定與終止、工資給付、工時上限、退休或職災補償等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但近來過勞死的案件頻傳,不到十天就有一件過勞死亡,顯示現行法定工時仍存有諸多問題必須檢討。

  勞基法中有關工時的規範,分別在2000年與2002年歷經過兩次修正,其中又以2000年的修正有較大的變革:工時上限由原本的單周不得超過48小時修改為雙週不得超過84小時(2001年開始實施),亦即隔週休二日制。從勞工的年總工時變化狀況看來(見圖一),在修法後工時確實有明顯降低,但近年來勞工過勞死的案件卻頻傳,近三年來勞保通過核發的過勞案件就有248件,其中有118人死亡,平均不到五天就有一名勞工過勞,不到十天就有一名勞工因過勞而死亡。何以在縮短法定工時背景之下,仍發生過勞頻傳的矛盾現象?或許問題就出在工時制度。

圖一:台灣歷年工時變化情形

082001

資料來源:勞動部國際勞動統計

台灣長工時全球第三

  即使2001年新版勞基法上路,看似每週工時平均降低6小時,但依照勞動部統計,2012年就業者的平均年總工時仍達2,140.6小時,相較於日本1,745.2小時;美國1,789.9小時;加拿大1,710小時;法國1,479小時;德國1,396.6小時;英國1,654小時,根據表一、表二所示,台灣勞工的工時遠遠超過其他先進國家,工時高出了約20%至53%。

 

表一、各國就業者平均每年工時

單位:小時

年別

台灣

日本

美國

加拿大

法國

德國

英國

2011

2,144.4

1,728.0

1,787.0

1,698.0

1,482.0

1,406.2

1,625.0

2012

2,140.8

1,745.2

1,789.9

1,710.0

1,479.0

1,396.6

1,654.0

資料來源:勞動部國際勞動統計

 

表二、2012年台灣工時高出各國工時情形

單位:小時、%

國別

日本

美國

加拿大

法國

德國

英國

高出時數

394.8

350.9

430.8

661.8

744.2

486.8

高出比例

22.62

19.60

25.19

44.75

53.29

29.43

  此外,依據勞動部去年完成「我國工時狀況與國際比較研析」報告指出,2012年在全球30個主要國家中,台灣以年總工時2,141小時排名第三,僅次於第一名的新加坡(2,402小時),與排居第二的墨西哥(2,226小時)。而韓國過去工時都是高於台灣,但五年來韓國的全年工時持續下降,並未因其近年來傲人的經濟發展而增加工時,共減少216小時,直到2012年首次低於我國,以2,090小時排第四名。先進國家的工時普遍皆為減少的趨勢,但台灣自2001年法定工時降低之後,至2012年僅減少24小時,長工時的勞動環境在國際上一直維持名列前茅。

 

隱藏性工時無所不在

  官方統計的工時雖已在國際排名上「成績不凡」,但與實際的勞動情況相比,卻還有許多看不見的工時未被計算其中。所謂「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早已是檯面上公開的祕密,以護理人員為例,往往是到了表訂下班時間,先去打卡後再繼續工作。醫院甚至發展出「積借休」制度,用以調節護理人員的工時。「積休」是指累積平時加班的時數,日後再行補休;「借休」則是指雇主視當日工作狀況,指定某員工不用上班,再將休假當日的工時從「積休」所累積的加班時數扣除,以作為規避加班費的方式。且實務上許多護理人員往往積了數百小時卻也未能休假,最後醫院再以打了好幾折的金額將時數買回結清,嚴重違反勞基法。

  亦有雇主採取工時零碎化的「花花班表」來方便彈性管理人力的運用。職安連線曾協助一名腦中風過勞的客運司機,發現他的工時被劃分的非常零碎,他每日下午兩點多開始上班,開車到夜間十二點回總站,公司要求晚班人員要配合加班,支援開隔日早上六點的第一班車,共開兩趟車班作為加班。依總工時來看,他的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並未超過法定十二小時的上限。但如此零碎分散工時的安排,幾乎讓勞工無法好好的休息,導致的過勞問題,卻在打卡的工時數字中隱而未顯。

  此外,隨著近來科技的進步,網路的發達與智慧型手機普遍,各種即時通訊軟體也不斷推出,這些科技運用,在對我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卻也成為企業主管利用手機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交辦工作的方式,造成勞工隨時都需待命回復主管的指令,衍生出「通訊加班」的新興型態,更使得勞工過勞的風險加劇。

 

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奴工條款

  勞基法為擴大適用於服務業勞工,避免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無法符合相關工時規範,因此在1996年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只要經過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且該公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便得以排除適用勞基法工時的保障。換言之一旦工作者被指定適用,就等於喪失了勞基法的工時保障,包括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且加上加班時數不可超過12小時、雙週總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每七日應至少有一日休假、國定假日應休假等規定,對勞工的身心影響巨大。

  受該條款影響最鉅者為保全員,目前地方政府所核定保全員之工時普遍約為240-360小時,遠超過一般勞工正常工時每月不得超過的184小時,部分更超過勞動部訂定「過勞死」的認定標準。使得勞工的生活只剩下工作,犧牲了家庭、休閒、社交生活,甚至是健康與生命。

  雇主為降低人事成本常常無所不用其極,日前更曾發生知名日系化妝品公司因當年度勞動節碰上星期天,依法應另行補假一天,但公司卻逕自公告,將一天工作八小時換算成480分鐘,再平均分配到全年約250個工作天,讓員工每天提早兩分鐘下班。此種令人難以想像的案例不斷發生,勞工過勞的處境越來越惡化。因此,除了應盡速修法將法定工時降至每周40小時,真正落實週休二日外,勞政機關應利用勞動檢查,避免雇主利用各種手段規避法令,但更重要的是需加強宣導,扭轉雇主認為長工時才能增進產能的觀念。事實上,勞工的健康與身心狀態獲得平衡,才能真正提供有效率與效能的勞動力,也唯有如此台灣才能真正往進步與發展的國家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