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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自COVID-19全球大流行至今年五月以前,因為整體防疫政策得當,台灣大部份民眾的日常生活如常,成為許多國家民稱羡的防疫模範生。尤其是去年下半年到今年第一季,整體經濟表現也相當亮眼,出口量、股市等都屢創歷史新高。一直到五月初國內爆發社區本土案例,隨著各級政府因應防疫提升警戒,不僅公告部份營業場所在一定期間內關閉不得營業,因學校停課和其他安全顧慮而採取的在家、異地上班等措施,無不攪亂許多勞工的原有生活步伐,更產生許多工作權與職業安全的新問題。

  例如,因為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狀態,政府公告部份場所於5月15至28日期間不得營業,已衝擊許多勞工及自營作業者的工作權和所得安全。許多人更應突如其來的家庭照顧需求,或是基於分散風險而開始並不熟悉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的工作型態,進而可能衍生「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而事實上,早在2013年勞動部就已因應產業變遷及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供雇主及勞工參照。唯是否針對這次疫情的特殊性另定新的指引或辦法,尤其是針對勞工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勞工主管機關應審慎因應。

  去年,德國聯邦勞動和社會事務部(Ministry of 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Affairs)就根據這波疾病大流行制定了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法規,以保護勞工的職業安全健康。因應疫情的發展,該部更進一步的發布了新的《SARS-CoV-2職業健康與安全條例》(以下簡稱《COVID-19工作場所條例》),並於今年1月27日正式生效。這個新的條例強化了既有的相關規定,目的在於配合整體政府防疫政策,採取必要手段以防止COVID-19更進一步傳播。

  截至目前為止,強調保持社交距離、提供口罩等必要的健康措施,一直都是德國政府維護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最重要的工具。而根據新COVID-19工作場所條例,政府將採取其他臨時措施,包括擴大雇主在職業安全衛生上義務,強化雇主工作場所風險評估的必要性,以及除非有「令人信服的運營理由」,否則應讓勞工能夠在家中工作的新規定,以降低勞工染疫的風險。

  德國這項新的《 COVID-19工作場所條例》,附加措施主要如下

  首先,雇主必須定期審查和更新工作場所的風險評估,並採取任何必要的其他感染控制措施以確保員工健康,其中包括對勞工工作現場風險危害,以及新的工作壓力等職業健康與安全核心要素進行系統和正式的評估。

  其次,有鑑於防止群聚感染的重要性,雇主必須採取適當的技術措施減少工作場所的人際接觸。其中包括極盡所能的減少會議或降低會議人數。在可能的情況下,應使用通訊技術(IT)代替。在不可能的情況下,雇主必須通過其他適當的保護措施(例如,通過定期通風或安裝適當的隔板)來確保對僱員的同等保護。

  第三,除非有「令人信服的運營原因」,否則雇主「應」讓員工「在家工作」。雖然,《COVID-19工作場所條例》並未明確定義「令人信服的運營原因」(compelling operational reasons)的態樣或範圍,且可能涉及企業營運業務的連續性,因此,雇主將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其措施或特定案件的充分理由。但更重要的事,這並不構成勞工要全面在家工作的義務,相反的,勞資雙方應針對家庭辦公明定在新的就業協議或工作協議中之中。

  《COVID-19工作場所條例》也規定了多人同時使用空間的最小面積。其中,每位員工在工作場所中的最小面積必須為10平方公尺(10m², approx. 107 sq. ft.)。在不可能的情況下,雇主必須通過其他適當保護措施,以確保對員工受到同等保護效果。此外,該條例也規定運營機構10名以上員工必須建立工作群組(規模盡可能小),在條件允許範圍內,必須提供靈活和彈性的工作時間。

  倘若在空間上無法滿足該條例的要求,例如無法維持1.5米的最小安全距離,為降低氣溶膠排放量增加的危險性,雇主必須提供員工醫療用口罩或FFP2口罩,並訂定規則指導要求員工戴上所提供的口罩。

  雖然,新的《 COVID-19工作場所條例》並未將原草案對於不遵守規定之處分規範納入,但政府相關機關仍可以向雇主提供必要的資訊和文件,以監督其落實的情形,其中包括要求雇主提供拒絕員工在家工作的「令人信服的運營理由」。雇主若違反相關,依德國原有《職業健康與安全法》的規定,包括最高3萬歐元的行政罰款,甚至禁止從事商業活動。根據COVID-19工作場所條例,雇主除了必須主動檢視其現有風險評估是否需要更新,以及是否需要調整或擴展已經採取的與大流行相關的措施,而這也涉及德國強制共同決定權的相關協議。

  台灣面對嚴峻的防疫挑戰,針對工作場所的防疫措施,應有更完整的職業安全健康指引提供勞資雙方參考,以確保每一個人防疫義務的落實,一方面保護勞工免於染疫的風險,以便在緊急時期更順利的進行工作安排,另一方面,也配合整體國家的防疫政策,防止疾病的繼續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