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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20151223 2  為了阻止馬英九下台前推動九項暴衝政策傷害台灣,今(12/23)日上午十點,經民連在克緹大樓前,也就是中資在台灣的象徵地(中國銀行台北分行、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台北辦事處、海峽兩岸經貿交流協會台北辦事處所在),演出「全民勒馬」行動劇,呼籲各界全力防堵馬英九推動這九項政策,抵抗中資併吞台灣。並說明下階段捍衛台灣民主的重要訴求「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規範中資」。

 

20151223 2  行動劇首先由頭戴馬英九面具的九位官員試圖往路跑終點衝刺,路跑的終點寫著「2016/5/20,化獨漸統,兩岸經濟一體化」,九名跑著身上並掛著名牌:鄧振中/開放中資入股 I C設計;曾銘宗/開放中國散戶買賣台股;張銘斌/中國紫光收購封測三廠;曾銘宗/中國中信入股中信金控;石世豪/中國親信入主中嘉東森;張盛和/申請加入亞投行,矮化主權;陳建宇/增加中國觀光客,深化依賴;陳雄文/放寬雇用白領外勞,惡化青年貧窮;鄧振中/簽署貨貿協議,完成兩岸經濟一體化。

 

  隨後,象徵公民力量的民眾以繩索拉住九位官員,不讓官員往終點跑,雙方形成拉鋸。九位官員高喊口號「化獨漸統,經濟併吞,簽署貨貿,兩岸一體」;民眾也高喊口號「  捍衛民主,拒絕併吞,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規範中資」。

 

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規範中資

  七年來,馬英九以「行政命令」治國,不顧各界反對,跳過國會討論,猛踩油門連闖紅燈,大幅推動全面對中開放政策,憑藉的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政府的大量空白授權。九大爭議政策中,就有六項憑藉的是行政命令,而其中有五項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空白授權所制定的行政命令:

爭議政策

馬政府所憑藉的行政命令

開放中資入股 I C設計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中國紫光收購封測三廠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中國中信入股中信金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開放中國散戶買賣台股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增加中國觀光客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放寬雇用白領外勞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20151223 1

  其實不只九大爭議政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到第九十五條中,處處充滿對行政機關的空白授權,據此而制定各項「辦法」「標準」「細則」即高達五十五項(如附表),加計各種「公告」「實質法規命令」更高達數百項,這幾年來馬英九罄竹難書的傾中政策,都可以在其中找到根源。更離譜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授權制定法規命令的授權目的、範圍、內容與限制幾乎沒有任何具體規定,以中國觀光客為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就只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不是空白支票,那什麼才是空白支票?

 

  1992年為了終止「動員戡亂」而制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行政獨裁體制的遺緒,而其與憲法增修條文「一國兩區(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錯誤國家定位,更是台、中關係、憲政體制、黑箱課綱的根源,均應當予以廢除。

 

三階段自救

  馬英九總統不顧外界反對,在17日的五院院長茶敘中強硬地表示,無論下個月選舉結果如何,政府都要正常運轉,「沒有什麼跛腳政府、看守政府,該做的還是要依法去做」。九大爭議政策,在各界的努力下,立法院已經透過預算主決議要求「現階段不應開放中資入股 I C設計」「中國紫光收購封測三廠向新國會報告前不應審查」,經民連後續並將推動三階段自救措施:

(一)   採取各種體制內、體制外措施全面阻止馬政府推動這政策,例如「中國中信入股中信金控」案,經民連已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要求撤銷中信金控股東會引進中國中信集團資金的私募案。

(二)   明年新國會開議後,遊說新國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命令國會審查」規定,廢止馬政府所制定的各項行政命令,並做成決議要求馬政府不得執行爭議政策。

(三)   推動「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規範中資」運動。

 經濟民主聯合新聞稿


【附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制定的法規命令(辦法、標準、細則)一覽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