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電子零件廠工作,工廠也有僱用外勞,前幾個月因訂單大減少的緣故,與幾位同事一起被資遣,某些外勞被轉介到一家工廠,但是還是有留用一些外勞。
最近收到公司寄來的文件要我們補簽名,要我勾選:沒有意願做外勞的工作職位。看來是怕解雇本勞卻留用外勞,可能違法會被勞工局罰,因此寄了這張聲明書叫我簽名。但我看完當場把它撕掉。理都不想理他。
我平常上班工作都是一班十二小時,要輪日夜班,工廠24小時運轉,做二天休息二天。但是休息的那兩天時,常常要配合加班,等於是做三休一。
老實說,台灣現在很慘,電子廠一定都是急單才會轉來台灣生產,老闆接了這些急單後,必須在很短時間趕工出來,休假日加班就成了常態。人力不足則是請派遣公司派人來支援。
貨趕不來,老闆會被罰錢,因此,常常貨櫃車已經在工廠等,先上部分完工品,剩下的就繼續趕工搭飛機追過去,空運費用老闆自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