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Top

FacebookTwitterLinkedinShare on Google+

  • .線上捐款

  • .銀行匯款 / ATM 轉帳

  • 金融機構名稱:

  • (007)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 帳號:0931-0116-958

  • .郵政劃撥

  • 劃撥帳號:50118157 

  •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台灣勞工陣線理事 李健鴻 
陳奕均整理

  首先我要先講一個很不幸的結論,事實上大家現在擔心自經區一旦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會對我們的勞動市場產生衝擊,特別是對勞工的權益造成傷害,我必須要告訴各位,其實這件事情早就已經發生了。因為過去這四年多來,自從ECFA簽定以後,事實上勞動部跟經濟部在這四年多來早就已經修定各種法條為自經區條例或所謂的服貿來鋪路,這些鋪路早就已經完成而且也已經在實施了。所以我先把這不幸的結果先講出來,讓各位有個準備。 

  自經區條例草案還在立法院審查中,然而送到立院審查前哪些相關的法律早就在運作呢?首先我們來看,先從第一個部分,自經區它的一些勞動政策方向來說它的規劃,有兩點,第一點,在勞動政策的獨立專屬權,就是我們所謂在自經區裡面它是仿造科學園區,我們所謂的竹科、南科,還有加工出口區,在這些專屬權裡面,它的所謂勞動行政、勞動檢查、安全衛生未來都不屬於勞動部管轄。這就仿造現在的國科會在管科學園區、經濟部在管加工出口區,這會造成很糟糕的後果,現在已經是這樣了,未來自經區條例一旦又通過,那會一國多制。這會有什麼問題?如果去看勞動部勞動檢查的結果,你會很驚訝發現我們全台灣目前因為科學園區,勞動部的勞檢人員基本上無法進去檢查,是科學園區管理局自己聘大概四到五名勞檢人員檢查,人手有限再加上比較不願干涉廠商運作,所以目前現況就是去看勞動部公布的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的勞動檢查廠商的結果,都是很少的,甚至科學園區通關的稅務財政部也無法去管,就像是個獨立小王國,台灣目前有好幾個獨立小王國,再加上自經區,自經區已有六個,所以獨立小王國會越來越多,甚至超過十個,台灣會成一個支離破碎的狀況。 

  第二個問題,三年前自經區提出後就被討論,後來許多輿論、勞團積極反對,本來研擬自經區要把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脫鉤的目的是希望把所有廠商用的遺工,用外勞成本會更低。後來被取消,這是不錯的發展,因為一旦成真,自經區區內區外薪資不一樣,薪資比效益不公平,並且違反國際勞工組織工約。如果一旦脫鉤,可能大量外勞會引進到自經區中。未來廠商會想說既然自經區方便用外勞,當然要進去,對區外廠商不公平。雖然這被取消沒放入草案,但未來對外勞政策還是會有影響。 

  自經區兩階段,第一階段已在運行,去年到現在已經快一年了,原本的六個自由貿易港區,直接轉形成自經區,這已經是在做的。原本自由貿易港區的特別條例裡面,製造業雇主可用外勞的比例本為40%,已是目前台灣最高上限,我們一般所謂3K產業最高就是用到35%,在自由貿易港區原本就已經是40%,所以如果再提高,這個問題非常嚴重,且有特殊規定可超過40%,最高到45%。 

  吸引台商回流投資方案,基本上就是為了自經區來運作的。如果你是一個新増投資案,你可以增加聘僱外勞5%到10%。原本如果是3K產業,最多到35%,如果又是從中國回來台灣的3K產業,你就可以35%再加5~10%,就變40~45%。已突破40%。一般台商回台投資案,如果為研發、營運總部,可增加15%,總共可到50%。如果一個工廠生產線,外勞可用超過40%甚至到50%,本勞還是有45~50%,比外勞多,問題是,我們目前製造業,尤其台灣高科技電子業生產線,為台灣用派遣勞工最多的產業,並不是我們一般所理解的餐飲業、服務業這種派遣,或貨物流業,我們高科技產業用派遣的較多,高達15~28%。所以本勞有15~28%中本勞為派遣工,外勞又有45%,加起來已有六成多,所以台灣科技電子業生產線,一般製造業真正為正職本勞比例不到四成,這就是台灣製造業的現況,基本上就是奠立在這個情況下發展經濟。 

  可一次預核所有外勞,這就是目前正在做的,已做滿一年,去年五月公告行政命令,就是為自經區服務。 

  目前狀況應該是,雇主如要向勞動部申請外勞,無法規訂本勞勞工招募優先,要先到工地就業服務機構、勞動廣告登記,都找不到才可去向勞動部申請外勞引進,來到台灣工作後,一個月內,根據執法規定,一個月內我們的勞動檢查人員必須要去工廠檢查,檢查有否超過引進外勞的比例,還有有否真的用了例如35%外勞,有否用了65%本勞,要去查,如果沒有要開罰。預核就是超越這兩個規定,可以不用本勞招募優先,如果不用本勞招募優先,那對我們勞動市場有什麼衝擊影響?以後如果你是老闆、製造業雇主,你會不會想進入自經區來做這種不需先申請本勞,直接申請外勞的動作,因為省時間、成本,一本萬利,非常方便。現在一個月內要做勞動檢查,確定你有否用這麼多本勞,預核制現在做法,就是去年五月勞動部修正的一個子法,第46條說:以後不需本國招募也不需引進外勞後一個月內檢查。這個子法規定修正後,原本一個月內要檢查,修正後只要一年檢查就可。我公開場合批判也公開質詢這個子法,為什麼從一個月一下子到一年後檢查即可,一年是很長的空窗期。如果你是用預核制外勞的廠商,一年政府不來檢查,會不會發生不肖廠商用11個月,下個月勞檢要來檢查,最後一個月將他私下轉讓給其他雇主規避檢查,因此台灣外勞有黑市私下交易,轉換雇主名義,這會發生嗎?政府官員未思考這個問題。一年後再來檢討,也就是現在,有檢討嗎?有報告嗎?沒有,一年後就是現在,去年五月到現在,你的檢討報告請拿出,有沒有這個我擔心質問的問題?你如果沒查過檢討報告拿不出來。 

  再來,用商務居留名意引進白領商務專人進入自經區工作,這是自經區條例第30條,如果有這些商務活動大陸人民來台做專業活動、商務活動,可以來申請自經區,適用對象為未滿一年營業額為五百萬以上的。這個草案尚未通過,但事實上已經在做,因為內政部早就已經修正相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自經區的辦法,讓這些人可以進來。衝擊勞動市場的第一個問題,預核制的違法問題,去年五月公告修正這個執法,預核名義可以讓回流廠商主動到自經區,那有否檢討?已經過了一年,去年五月公告馬上就已經申請進入的廠商有沒有發生我們擔心的問題?我相信報告拿不出,因為一年沒檢查怎麼知道廠商實際運用外勞的狀況,有沒有低於法令規定的本勞運用比例?不知道,因為沒有查。照規定是今年5月,下個月才可開始查,因為去年5月20幾號公告,到現在快要滿一年了,到目前為止照規定還沒去查,第二,就服法47條規定,以執法審查標準,變更原本母法的授權範圍,對於外勞為補充性原則,補充性原則表本勞缺工才可用外勞,現在預核制完全把補充性原則破壞掉了,這事實上為非常嚴重的問題,但勞動部官員不承認有違反母法。照我看來是有詭辯的說法,我們質疑他違反母法,他說沒有違反,他說因為原本母法沒規定多久要去查,以前執法說一個月內要去查有否用符合比例的本勞,現在改成12個月,母法沒規定多久要去查,雇主也有本國招募阿!這個本國招募晚一點嘛!如果法律可這樣硬坳,法律如何運轉? 

  開放中國人為一個問題,一國兩制,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辦法,與我們就業服務法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的規定,有三個差異。這三個差異就構成我所謂的一國兩制。來台工資的管制方式,我們就業服務法對引進所謂專業的外國人士他有一些管制規定,特定的職業別管制、要做什麼樣的工作,是在就業服務法46條的子法裡面明確規範。只有這些工作職業的外國專業人士才可以來,母法沒有規定的職業,外國專業人士是不能來台灣的。為什麼要規定如此嚴格,基本目的就是為了要保障本國就業。第二,不但有職業別管制,還有每個職業別他要做什麼職位都要管制,這在子法中,例如要做批發業,在批發業中只能做跟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技術指導有關的特定職位才可以來。第三,我們目前就業服務法對藍領,就是體力勞動的外國人,他的引進總數是總量管制,台灣就業服務法實施二十多年來,對白領及藍領外勞,原本就是差別對待,我們對藍領管制相對白領嚴格很多。我們對藍領有總量管制,我們對白領沒有。這涉及到基本政策,因為我們需要白領專業人士來台灣促進經濟,對藍領是不一樣的。可是實況,目前台灣每一分鐘進來三個外勞,到上個月勞動部統計,台灣藍領和白領合法來台工作已經突破49萬人,49萬人好像不多,但我們在金融海嘯爆發前,2008年9月前,政府說因為衝擊太大,所以宣布暫停引進外國的藍領,外勞人數只有41萬,金融海嘯後,外國人到期不再延聘,回母國,一直到2010年才又恢復引進,這三年多來,我們人數不斷快速增加,三年來已增加9萬人,為台灣歷史上最快速成長的階段,台灣外勞目前引進人數已經快到達上限,還在快速增加。相對來說,對中國白領來講,雖有職業別管制,但是沒有特定職業的管制規定。這有什麼差別?職業別是較為廣泛的概念,職位則是比較具體的概念,所以我們對外國專業人是不但有職業別還有職位別的差別,可是對中國白領只有職業別沒有職位別的管制。 

  第二,可以有來台資金、投資金的增加。對跨國企業調動的中國專業人士還有履約人員有沒有規定,什麼叫履約人員?就是短期的技術服務類的外國人士,現在中國專業人士也可以以此名義來。在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對外國專業人是如果要履約名義進來台灣,也是要跟勞動部申請許可。例如德國人賣機器到台灣,要來台灣機器維修,就屬履約的短期技術服務。這種專業人士用履約的名義來台,也是要申請的。可是現在對中國白領履約人員來台,沒有人數規定,且基本上就是用自經區辦法,就不會有職位別的限制。 

  第二個差別就是規費問題。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若要引進外國人,要負擔就業安定費,就是每個月的規費,雇主用一個外國人,每個月要負就業安定費。現在一般照不同職業別,就業安定費約在一千八到兩千五之間,看不同產業。還有仲介費、每一年的服務費,我們現在的規定非常嚴格,就業服務法對這些規定是非常落實的。例如,仲介費是第一次來台灣時就要付清,付給仲介公司,每年服務費是每一年來台付的,現在每年服務費是兩千到兩千五之間,所以在台灣如果一個雇主引進一個藍領勞工,三年下來這些加起來大概,就業安定費先不算,加起來大概要六萬六千塊。白領也差不多,這是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但對中國人士需求就業服務法沒有,為什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辦法沒有此項規定,外國專業人是三年下來要六萬多,中國專業人士都不需要?原因很簡單,我們現在兌現馬總統的選舉支票,我們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灣不是工作,是來服務。他們當然是來工作,但政府是玩文字遊戲的政府,履約人員、跨國企業商都是來這邊服務,如果是商務則為來台灣做商務活動,活動可接受,參訪、交流會,但來這裡履約,中國跨國企業調動專業人士來台灣就是來工作,中國航空公司、銀行以在台北市設立,101大樓裡面有一層都是銀行在那邊設立,那邊就是所謂跨國企業調動人士,在那邊打卡上班不是工作?我們政府說他們不是在工作,是服務,如果是服務就沒有規費問題。規費涉及容不容易引進的問題,成本越高越不容易引進。第三個差異,審查制的標準,這在我看來是最重要的。現在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專業人士來台灣工作要有專業證照,碩士、大學學歷和兩年經驗,或五年經驗或跨國經驗,五種資格要符合至少一種才可以來,這很落實。且不管哪個資格都要有薪資四萬七千九的規定。這個薪資標準非常重要,是為了杜絕假白領、真藍領,薪資如何查得到?因為必須要報稅,所以勞動主管機關透過報稅資料來查,如果被查到違法,要馬上出境。 

  可是中國人士來台辦法,規定相對寬鬆,只要是經理負責人,專門技術人員,一年就可以了,沒有薪資標準規定,沒有此項規定,我們就無法確認大陸專業人士來台灣到底是真白領還是假白領。我有私下問過勞動部官員,他們堅持這點,但是經建部認為不需要,為什麼不需要,因為認為他們只是來這裡服務,以服務為名,侵害了多少台灣勞工的權益? 

  我的建議是,第一要廢除外勞預核規定,第二是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許可辦法,要比照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薪資標準還有審查資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