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跟各位分享的我的大綱,簡單跟各位分享,其實從這個第二章裡面,突顯出非常嚴重的問題,第一個也就是我們過往浮濫的土地徵收。第二個,也就是如果按照目前立法院在審的這個條文,可能未來也會進行浮濫的徵收。尤其因為政府現在財政非常困難,其實它主要徵收的方法,就是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像大埔、淡海新市鎮第一期和第二期都是區段徵收,桃園航空城也是區段徵收,新竹、二重都是區段徵收,台灣現在很多的徵收其中很關鍵的,跟區段徵收是直接有相連結。
我的報告是希望把徵收全部剔除。第一點要跟各位講的,其實我要跟各位講的,他的條式從第13條到第28條,第13條跟我們講示範區的土地要用現有的特區裡面的土地,第14條說我們要用新設的示範區,第13條就是我們立即可以提供的土地要從何而來,主要13條第1項主要分為六款,其中前面的五款大概跟我們講,可能來自: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產業園區等,另外還有第六款也是非常恐怖,我要問得這五大園區過去土地如何而來?大部分為部分土地徵收。
中科四期總共徵收631頃,現在實際只用了三公頃。還有中科三期,也徵收了幾百公頃,這些園區突顯出過往政府徵收恣意妄為,因為土地徵收重要的原則為:必須以事業之所需為限,在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有規定,但過往隨便徵收,突顯土地徵收問題的嚴重性,因此我建議土地被徵收人應行使收回權或打官司,要求廢止原先的土地徵收,因為與原先土地徵收計畫、目標不相符合。
第二點將突顯政府將不斷進行土地徵收。第18條中,特別提到新設示範區,其實此條文與過往條文類似,當第18條特別講未來新設示範區的土地將以協議架構區段徵收方式來取得適用土地,這句話十分關鍵,他要用協議架構徵收跟取得。中華民國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有關協議架構其實只是定假的,我們的協議架構往往只是型式上的,滿足條文的規定。協議架構意思是價格應可談,要約與承諾,為民法相關目的,但政府協議架構價格不可談,因為政府協議架構的價格其實就是土地徵收補償的價格,所以有協議架構與否,價格都是一樣的。而且,如果用協議架構把土地以徵收補償的價格,「賣」給政府,領到錢的時間會比政府用徵收發給你的補償金錢的時間還要晚,為什麼有些土地協議架構會成功?因為有一些人急著要拿那些錢,本以為以協議架構可以更早拿到錢,但其實不然,反而實務上作業、時間拖得更久。
所以我大膽預測,若條文不改,區段徵收方式會大幅被採用,因為區段徵收制度可為示範區開發與建設籌措財源,也大膽將這點寫在條文裡面,但區段徵收制度其實嚴重的違憲之虞。這與自經區條文可能沒有直接關係,但我想跟各位做個分享。區段徵收此制度定得早,但一直很少在實施,民國75年我們才重新做詮釋,我們大肆的採用,由於79年郝柏村擔任行政院長,下行政命令,要求將農用地變更為都市計畫區的用地或變更為建地,一律採徵收,與行政命令有關,所以現在淡海新市鎮的第二期,一千一百四十公頃的徵收仍然是依照79年的這號行政命令。我們故意將區域徵收扭曲,變成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的土地開發事業,因此我們可以不用受土地徵收必備要件的約束。
為什麼土地徵收會那麼多?也就是民國75年,我們故意把他從土地徵收的這一類挪到另一類叫做土地合作開發事業,但這是扭曲的,因為這是政府強制民間一定要採取的土地合作開發事業。他只跟我們講,土地合作開發事業,未來你可以領回房屋是事實,用這樣來迴避土地徵收基本要件的要求,這是土地區段徵收非常嚴重的事實,因為我們的土地所有權人基本上沒有拒絕的權力,其實區段徵收根本就是要求共同合作開發,要求原來土地所有權人因為農地變建地,價格上漲,我們將他看做是商品,因此要捐地,大概要捐70%,如果有100坪的土地,透過區段徵收大概要捐70坪給政府,這70坪當中,又大概30%變成公共設施用地,另外30~40%變政府的,政府現在沒有錢就是透過這種方式在搶劫,區段徵收可說就是種搶劫。根據內政部統計,到2012年12月,區段徵收共95期,總面積大概七千六百七十二公頃。但現在越來越浮濫,淡海新市鎮第二期一千一百四十公頃、桃園空城共四千七百九十一公頃,其中三千兩百公頃是為區段徵收,光這兩者加起來就四千多公頃,超過歷年來區段徵收總面積的一半以上。可感受到政府沒把人民基本人權,憲法第15條擺在眼裡,只要它要有什麼它要不到?所以自經區再這麼定下去,現在就這麼嚴重,淡海新市鎮第一期四百四開發不到三成,現在又要到第二期,區段徵收這樣下去,中科四期共631公頃,用了3公頃,這樣的趨勢會為了自經區嗎?會成為另一種圈地的條文,讓返鄉的鮭魚,其實是鯊魚,以往到國外鍍金,現在到中國也能鍍金,回來再圈地,犧牲這個地方農民的權利。我要跟各位講這是非常嚴重的錯誤,因為土地徵收必須具備非常嚴謹的要件:首先要符合法律行事的要件,第二為增進公共利益,尤其在去年4月26號都更條例三條文被宣布違憲後,關鍵的就是必須履行正當行政程序,尤其公共利益是大家共同決定而不是少數人在決定,去年709解釋文要求要舉辦聽證會,以往的說明會、陳情,可能都不符合相關的規定。從這一點,可引申一點,盼大家思考,都市計畫的變更、區域計畫的變更,這些變更目前履行的行政程序有沒有符合要增進公共利益的要求,這也是很根本的問題,可能不是在自經區條例中出來,所以現在跟各位報告的是根本的制度問題,區段徵收的制度問題。自經區條例中有關都市計畫以及區域計畫非常根本的問題,這些問題其實不符合現今民主憲政所必備的,是很扭曲的制度,也就是土地徵收有問題。今願意修改,但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沒有問題嗎?我們更要進一步思考這樣的課題,第二章中充滿這樣的條文。
自經區條例其實會很大違背土地正義的原則,因為我設的前提為土地徵收,所以盼政府可將徵收與區段徵收相關字眼刪除,這是台灣農村陣線強烈的建議,雖然目前管中閔主委已接受,但我們還是聽其言,觀其行,尤其立法院場域,官主委能否掌控,我個人還是非常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