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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本文轉載於

歐洲聯合左派與北歐綠色左派集團 2020年11月16日 公佈「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Digital Platform Workers

20201106
  歐洲各國之間的規則差異很大,因此歐盟有很大的必要介入和保護零工經濟勞動者,使其享有其他勞工享有的基本權利,而這是《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所規定的。在與零工經濟勞動者、工會和勞動法專家接觸之後,歐洲聯合左派與北歐綠色左派集團提出了歐盟關於數位平台工作者指令。

一、 前言
  近年來,隨著網路科技的快速發展,讓「平台經濟」(Platform Economics)更謂為盛行,講求快速、方便和即時的運送服務(無論是人、物或食物),都已經成為許多人的一種生活方式。再加上電子商務(E-commerce)持續快速擴張,以及COVID-19疫情大流行的催使之下,各國以「零工經濟」(Gig economy)為新勞動生活的人也就越來越多,而平台業者、勞動者、委託服務者及顧客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關係越發模糊,相對的也衍生許多新問題有待解決。

  無論相關從業人員是否被定義為「勞工」,在這個「勞動者越來越多,勞工越來越少的年代」,勞工傳統基本「勞動權」和「社會權」保護的維持,處境更為艱難,就在職災事件頻傳(主要是車禍)的壓力之下,各國政府都嘗試對業者和勞動者的關係訂定新的規範,但成效始終有限。然而,產生的新問題也讓看似獲得更方便的消費者反省,這種過度強調快(快速)、很(方便)、準(準時送達)的消費文化是否必要?例如,韓國社會在14位外送員因職災死亡之後引爆輿論,發起「#晚了沒關係」、「#我們要阻止讓快遞員死亡」的hashtag運動,提醒社會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有鑑於問題日益多元復雜,而在這個商業模式之下,平台業者不只透過法律關係不明的漏洞,不僅成功躲避了傳統勞動法中對「雇主」義務的監督,更將所有風險外部化,最終由勞工和社會承擔所有惡果。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2019年12月12日,數十名來自歐洲各地自行車快遞員、VTC司機和計程車齊聚歐洲議會,參加一場「Uberization替代方案」的跨國論壇。在議會議員和歐洲聯盟委員會代表面前,他們重申對於勞工提社會保護,以及有尊嚴和監督勞動條件的緊迫性。這些連鎖團伙勞工(chain gang labourersare)被數位平台招募為所謂「自營職業者」,但事實上這群相對弱勢的勞動者,各項權益都受到繞過勞動法僱主的從屬,免除任何社會、民事和刑事責任的法律關係下,一點一點的被侵蝕,就連歐洲各級法院也不得不多次就這些零工經濟勞動者的地位進行裁決,而歐盟工會更倡議各國迫切需要一個趕上成員國的案例法,促進數位平台的工作人員享有與任何一般勞工一樣的權利,因此,邀集平台經濟專家共同起草建議成員國立法和規範的指令,目的是提供成員國立法參考。


二、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Digital Platform Workers提案背景
  為確保數位平台工作者的勞動和社會權利,歐洲議會於2019年10月10日關於歐洲就業和社會政策會議中決議(2019/2111,INI),呼籲歐盟各成員國採取一項協調一致的倡議,確保平台勞工能夠獲得社會保護,並保證其所有社會和勞動權利無論在作何就業狀況之下都受到保護,其中包括集體協議的的基本權益。因此,起草相關指令(directive),以達到在歐盟區域權益保護一致性的目的。

  該指令草案符合1989年《共同體勞工基本社會權利憲章》,根據該憲章,「歐洲共同體的每一位工人都有權得到充分的社會保護,無論其地位如何,無論其從事何規模,均應享有適當水平的社會保障福利」。該指令也符合《歐洲社會權利支柱》。它執行其中的第五項原則,即:「不論僱傭關係的類型和期限如何,勞工都有權在勞動條件、獲得社會保護和培訓方面得到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人人有權在職業過渡期間轉移社會保護和培訓權利[...]應防止導致工作條件不穩定的就業關係,包括禁止濫用非典型契約」。

  然而,不只是勞動權益,獲得社會保護是一項關鍵原則,既符合建立一種為「人民服務的經濟」的目標志向,又符合促進歐洲生活方式特別是基於社會平等的理想。這些目標也對經濟發展產生積極影響,並且是促進打擊不正當競爭的基礎。因此,由於平台公司以向其他個人提供服務為基礎,而這些人往往是經常客戶,而不是臨時交易,因此,必須為這類結構中的勞工提供適當的培訓和職業發展,以吸引和留住最好的人才。

  若不在這一領域採取行動,這些企業就有可能與通過符合生效監管標準的商業模式提供,產生與類似服務的公司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風險,而不論這些公司的規模和類型如何,不穩定工作的增加也導致傳統企業形態、專門知識和社會保障制度收入的損失。因此,這項提案的目標符合《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1條所規定的基本權利,特別是第8條:「保護個人資料」、第12條:「集會和結社自由」、第27條:「勞工在'企業內的知情權和諮詢權」、第28條:「集體談判和採取行動的權利」、第30條:「無正當解僱的情況下的保護」、第31條:「公平和公正的工作條件」、第32條:「禁止童工和保護工作的年輕人」、第33條:「家庭和職業生活」、第34條:「社會保障和社會援助」和第35條:「醫療保健」。


三、 指令的法律基礎
  無疑,「歐洲聯盟運作條例」(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成為提出這項指令的重要法律依據。根據TFEU第153條第(2)款(b)項,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可在第1(a)至(一)款所述領域中,通過逐步執行的最低要求,並考慮到每個成員國獲得的條件和技術規則。而這項指令的目的,就是根據TFEU第153條第(2)款(b)項,通過制定數位平台經濟中的最低勞動和社會保障標準,改善數位平台勞工的工作條件。

  這項指令的重要性,在於平台工作人員的權益保障問題在歐盟各地大體相似,因此歐盟在幫助成員國解決這些問題方面可以發揮明確的作用。尤其,在蒐集資料的過程中發現,各會員國在數位平台監管方法上的重大差異,進而導致勞工無法獲得「最低保障」。例如,德國和丹麥選擇禁止運輸平台(一個著名的持牌司機客運平台)在其領土內運營,因為該公司不遵守乘客運輸規定。其他會員國只禁止同一平台的某些服務,而另一些會員國尚未確定任何限制。此外,近年來,有關將平台工作人員錯誤地歸類為「獨立承包商」而不是「僱員」的法律行動在歐洲聯盟已司空見慣,進而衍生許多訴訟爭議,不僅單一國家的法院,甚至在歐洲聯盟層級的法院,法律上的不確定性,需要立法澄清。

  在這種情況下,僅會員國採取的行動並不能保證聯盟和所有會員國的所有勞工都將受到尊重,並享有有尊嚴的勞動條件。而保護程度的不一致也可能鼓勵公司將生產設施設在標準較低的成員國。此外,該提案還將通過向勞工提供保證來促進跨界就業的發展:「無論勞工在哪個會員國工作,他們的勞動條件都應得到最低要求的保護水準。

  因此,一個在歐盟層級為實現本提案目標而採取的行動既有必要,又符合《歐盟條約》第5(3)條的規定。在法律比例上,這項建議有助於實現為改善數位平台工作者的生活條件而制定的目標,而又《歐盟條約》第153(4)條的規定,本指令提案的規定並不妨礙成員國維持或引入與條約相符的更嚴格的保護措施,亦沒有要求歐盟預算或歐盟設立的機構增加預算或人力資源。


四、 指令的解釋性文件
  為了讓更多人瞭解這個指令提案的目的,並作為未來回應該指令行動,草案亦提出若干解釋性文字,希望能夠促成各國針對平台勞工保護的共識。尤其是針對《歐盟條例》中所謂的「最低要求」。建議成員國必須將替代指令的國家規定文本發送給委員會,並列明國家規定與指令條款之間的關聯性,或需要有關新規定變更的明確信息,以確保符合提案中規定的最低要求。此外,也建議成員國承諾向委員會通報任何措施的變更,提供一份或多份文件,解釋指令的哪些部分已被採納等資訊。

相關補充解釋,如下:

(1) 該指令尊重《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所承認的基本權利和原則。目的在於確保各國完全遵守《憲章》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每個勞工都有權享有尊重其健康,安全和尊嚴的勞動條件,並有權限制每天和每週的最長工作和休息和帶薪年假。
(2) 《共同體勞工基本社會權利憲章》(The Community Charter of the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of Workers)第7點中特別規定,內部市場的完善必須改善歐洲共同體勞工的生活和勞動條件;在維持或改進的同時,必須參考近似這些條件的規定。《歐洲社會權利支柱》(the European Pillar of Social Rights)第5點規定,不論僱傭關係的類型和期限如何,勞工都有權在勞動條件、社會保護和培訓方面獲得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3) 平台經濟引起了有關現有法律框架的適用性的問題,因為它模糊了專業服務和非專業服務提供之間,以及僱傭工人和自僱工人之間的界限。因此,這會導致適用規則的不確定性,特別是與國家或地方層級政府在這方面採取不同做法,進而造成監管方式的不一致。惟數位平台則認為,人們在選擇工作時間和工作日時尋求的自由,以證明只向他們提供商業契約而不是僱傭契約的正當性。
(4) 沒有僱傭契約,平台勞工將無法利用就業法中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他們的個人權利,特別是關於薪酬、工作時間、休假和培訓的規則等,以及他們的集體權利,如結社自由、集體談判權和採取集體行動的權利,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可能遇到無法克服的困難。
(5) 同樣,他們也不能從受薪雇員享有的傳統社會保護中受益,特別是在工傷事故、職業病和失業方面。
(6) 平台工作人員還暴露在特定工作工具的問題之中,該問題基於演算法生成的在線請求。這是每天任意性的來源,對保護他們的個人資料和尊重他們在私人和職業生活之間取得平衡的權利構成風險。
(7) 但是,目前將他們視為個體經營者的做法似乎難以證明是合理的,甚至是虛構的,因為至多他們是否真正為自己工作是仍有爭議。這個問題引起了可觀的訴訟。相反,該平台模型似乎已經確立為一種管理臨時勞動力的方法,是臨時要求滿足需求增長的一種方法,並將市場波動的影響移轉給勞工。
(8) 這種現像在越來越多的產業部門中已成為現實,在當今的經濟體系中,工作越來越不穩定,外包和分割,勞工由數據管理,並同時由工作付費。 因此,平台造成的光環效應不僅帶來了相關的勞動者,但也來了經濟和社會不安全感。
(9) 因此,該指令為數位平臺工作者建立了一個非歧視性、透明和相稱的保護框架,同時尊重勞動力市場的多樣性和社會夥伴之間的關係。
(10)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第1條首先確定了指令的目的,並回顧了從屬原則所設定的限制。
(11) 第2條定義了的「勞工」概念,該概念將確立數位平台勞工的狀況。同一篇文章還闡述了「數位平台」的定義,明確指出客戶和勞工之間的聯繫不是平台活動的目的,而是呈現服務的方式。
(12) 如果平台確定提供的服務或所售商品的特徵並確定價格,則它對相關勞工負有社會責任。第3條規定了平台對勞工的義務,特別是在訂立和終止僱傭契約、報酬、工作時間,以及獲得集體代表權和社會保護方面的權利。關於更具體的工作工具,第4條規定平台的責任是使勞工及其代表理解其演算法的設計,第5條加強了平台勞工個人資料的保護。
(13) 由於本指令的目標,即為平台勞工建立一個在歐盟層級統一的保護框架,會員國無法充分實現,因此,可以透過聯盟層級的共同行動研議,更好的實現所謂「最低要求」的的保障。聯盟可根據輔助原則採取措施,如TFEU第5條規定。


五、 指令文本: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數位平台工作者指令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數位平台工作者指令(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DIGITAL PLATFORM WORKERS),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1條 目的和主題
1. 這個指令通過將數位平台員工的勞動和社會權利與所有其他員工的權利保持一致,確保數位平台工作者的保護。
2. 本指令完全不妨礙成員國和工會層級承認的基本權利的行使,包括根據國家法律和(或)慣例,有權或自由罷工或採取成員國特有的其他形式的就業相關行動。這也不影響談判、締結和執行集體協定或根據國家法律和(或)慣例採取集體行動的權利。

 

第2條 定義和範圍

就本指令而言,以下定義應適用:

數位平台:是指離線組織的服務公司,尤其是在持照駕駛員的乘客運輸和送餐領域中運作,其目的是通過電子方式和通過算法為客戶提供勞動(Workforce)力,並對其進行組織 履行提供給他們的服務。 它在很大程度上確定或影響了交易所的條件和報酬。

勞工:是指與數位平台簽訂契約,並受僱於從事無論是知識性(intellectual)或手工性質(manual nature)勞動和服務於平台以換取報酬的任何人。

 

第二章 就業和工作條件

第3條 一般原則
會員國應確保第2條含義內的數位平台向數位平台工作者保證,以下規定管轄領域的僱傭條款和條件,受到已普遍適用的集體協議、契約或仲裁裁決中規定的保護:
a)訂立和終止僱用契約的安排;
b)最長工作期間、最低休息時間和帶薪年假的最短期限;
c)報酬,包括加班費;
d)僱用勞工的條件,特別是由臨時工作機構僱用勞工的條件;
f)演算法的功能,個人資的處理及對「離線權」(right to disconnect)的保證;
g)勞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
h)代表、談判和集體行動的安排;

 

第4條 演算法
1. 平台有責任使勞工及其代表充份理解其演算法的原理原則。
2. 平台應指明主要參數,無論是單獨還是集體,對於確定團隊的分配、工作機會和工作地點的分配、對所做工作的評量、等待時間的安排和報酬決定,以及這些主要參數的相對重要性,並以易於公開及清晰和易懂的語言進行說明。平台應確保所公佈的為最新的描述。
3. 歐盟反歧視的既存典章制度(acquis communautaire)應適用於相關演算法。


第5條 個人資料
1. 數位平台工作人員的個人資料應按照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6年4月27日關於保護自然人在處理個人資料和此類數據自由流動的條例(EU, 2016/679)進行處理。
2. 尋求建立對勞工進行評價的任何形式資料處理機制,以及對演算法的任何更改計劃,均應在數位平台和勞工代表之間進行集體談判確立。


第三章 最後條款
第6條
1. 本指令不得損害成員國適用或制定更有利於工人的法律、條例或行政規定的權利,或鼓勵或允許適用和社會夥伴之間締結的更有利於勞工的集體協議或任何協議的權利。
2. 在任何情況下,本指令的執行均不得構成充分理由來降低該指令所涵蓋領域勞工的一般保護水準。為實施本指令而採取的措施應不損害成員國和(或)社會夥伴根據情況變化而採用與本指令不同的立法、法規或契約規定的權利,但須遵守本指令規定的最低要求。

 

第7條 罰則
1. 成員國應就數位平台不遵守本指令的情況提供適當的措施。 特別是,他們應確保制定適當的行政或法律程序,以便能夠履行本指令規定的義務。
2. 成員國應制定適用於違反根據本指令通過的國家規定的處罰規則,並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其得到執行。規定的處罰應是有效的、相稱的和勸阻性的。成員國應最晚於當月向委員會通報上述規定。成員國應立即將這些規定的任何修正案通知委員會。他們應特別確保勞工或其代表有足夠的手段執行本指令規定的義務。

 

第8條 執行
1. 成員國應最晚於本年度通過並公佈遵守本指令所需的法律、條例和行政規定,或確保社會夥伴通過協定方式引入必要規定,成員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使其隨時能夠實現本指令規定的目標。成員國應立即通知委員會。
2. 成員國採用這些規定時,應包含對本指令的參考,或在正式公佈時附上此項參考。提出的方法應由成員國規定。

 

第9條 委員會最晚按月進行審查,應與成員國和歐盟層級的社會夥伴協商,審查本指令的適用情況,以便酌情提出必要的修正建議。

 

第10條 本指令自《歐洲聯盟官方公報》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11條 本指令主要是適用於成員國。

本文由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