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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文/洪敬舒(台灣勞工陣線研究部主任)

economic democracy18

  日前一家位於桃園的長照勞動合作社,遭媒體揭露偽造證照使不符資格的員工從事照服工作以及苛刻員工。而諸多指控的加總,更讓媒體對該組織冠上「黑心」二字。勞動合作社出現爭議絕非個案,甚至一再傳出勞動剝削或違反合作原則等情事,顯然偏離工人自主的基本精神已非一朝一夕。

如何避免偽合作?

  面對這些醜聞,許多人的第一印象是直接想到政府責任,批評政府何以遲遲無法提出有效的防範作為。然而,就合作社的組織邏輯而言,若事事要求政府介入干預,並非最妥適的選項,因為合作社是由成員控制的自治自助組織,基於國際一致性的「獨立原則」(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合作社必須維持組織的獨立性,就算與政府、其他組織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從外部籌集資金,合作社都必須維護內部平等性與民主控制的獨特條件,所以國家過度的介入、監管或控制,均不符合其獨立自治的組織精神。
  雖然合作社的類型眾多,但提供純粹勞動力服務或生產製造的工作者合作社(worker cooperative)卻是最容易出現偽合作爭議。因為社員擁有受僱者所不具備的組織所有權與控制實權,會直接影響到勞動法令適用性,且成員自願接受一定程度的共同限制,交換集體勞動的利益,也不同於完全獨立的自營職業者。所以國際上普遍主張,只要成員對組織擁有控制實權,便不適用傳統上對下指揮監督的勞雇關係;反之,使用合作社之名但內部既無民主與平等,又存在明確的從屬性,就不應排除於勞動法令之外,從ILO的193號《促進合作社》建議書中特別強調「合作社不是為了不遵守勞動法令而建立或利用,或被用以隱蔽僱傭關係」,由此可見一斑。
 
工會的監理作用

  國內勞動合作社經常傳出「偽合作」情事,主要癥結在於內部運作諱莫如深,外界難以知悉實質關係,又如何保障勞動者應有的尊嚴及權益?在人民結社自由與獨立原則之下,如何建構務實的監理制度,既維護合作社的民主自決,又能防範偽合作,一直是國內合作政策的最大考驗,而借鏡國際不失為可行作法。

  各國處理所有權與勞雇關係爭議的模式,主要依循兩條路徑,一是由法律明定,或是由工會介入協助。以巴西為例,由於大規模出現以合作社之名專門承接企業外包業務,導致企業解僱原有勞工降低勞動成本。為避免合作社遭到濫用造成勞動保護的破口,巴西政府於2012年修法將工作者合作社的社員視為一般性勞工,同受僱者擁有最低工資、年休、有薪假及工時限制等權益;亦可加入工人保險,透過人事成本一致化減少偽合作發生,同時責令勞動部門監督核實內部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巴西的策略對於減少偽合作侵犯勞動權益,可謂一勞永逸,但強制適用勞雇關係也會衍生出指揮監督的權威,導致合作社走向階級化與民主平等退化的副作用。

  第二項國際策略則是導入工會的共同監理。歐洲國家的工會對於勞動法令向來研究甚深,組織發展也相當蓬勃,因此國家除針對勞動型合作社實施基本審計外,主要還是借助工會的把關,確保勞動合作的有效性。例如合作社組織密度極高的義大利,便是透過合作社聯合會與工會組織保持密切合作,共同監測下屬單位的內部勞動狀況,必要時也會與工會組織協調團體協議的談判。

 

結伴同行

  工會與合作社早在工業革命時期,原是同盟關係,雖然兩者關係不若昔日密切,但結合的力量仍舊強大。面對資本主義強大的侵蝕力,工會與合作社重新結盟、共同抵禦,成為美國工會近年的新運動路線。在運輸工會CWA的7777分會協助下,丹佛市的七百多名計程車司機共同組成工作者合作社(Green taxi Coop),提供叫車平台服務;每位司機收取的計程費用雖然是當地最低,但實質收益卻遠高於Uber,司機只要繳納2,000美金入社股金及每月75美金維持平台必要支出,就可擁有合作社的控制實權,而Green taxi於2015年成立後不久便擊敗Uber取得最大市占率。此外,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USW)也積極協助於工作者合作社內部推動「工會委員會」(union committees),與合作社管理團隊針對工作條件、工資、福利等權益事項進行集體協商,顯然美國工會組織開始認真看待勞動合作的巨大潛力。

  借助工會介入協調,勞動合作社一方面可形成集體自律,避免合作變質與國家過度干預介入;另一方面與工會的結合也有助於強化邊緣勞工的尊嚴勞動,正如ILO在《Handbook on Cooperatives for use by Workers’Organizations》報告的主張,工會可在正規經濟中直接保護工人權利,但工人若處在不穩定就業、臨時與低薪的非正規經濟,工會則可協助勞工自我組織為合作社,集體捍衛勞動尊嚴與權益。當社會持續期待對經濟不平等的改革,國內的工會界除了維持傳統團結談判的既定路線,或許也可借鏡國際的新趨勢,與合作社界攜手同行與同盟,推動經濟民主的在地深根。

 

本文刊載於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第239期月刊【經濟民主ABC專欄】


圖片來源為:Green Taxi Co-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