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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了嗎?把兩岸協議當行政命令

  針對前經建會主委尹啟銘及立委張慶忠主張:服貿協議審議已經超過三個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命令國會審查的規定視為已經完成審查。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質疑:行政命令是由行政機關單方制定,兩岸協議是由兩岸公權力機關分別授權海基會、海協會雙方簽訂,兩岸協議絕無可能是行政命令,尹啟銘、張慶忠如此主張,難道兩岸已經統一了嗎?

 

賴中強發言稿(民主陣線)

服貿協議,不是行政命令 不能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

  前經建會主委尹啟銘2月12日投書媒體表示「服貿協議,已經生效」,並稱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現服貿逾期未完成審查,即應依法視為已經審查」云云,民主陣線謹此駁斥並說明理由如下:

 

一、 定義不符:行政命令是由行政機關單方制定,兩岸協議是由兩岸公權力機關分別授權海基會、海協會雙方簽訂,兩岸協議絕無可能是行政命令,尹啟銘、張慶忠如此主張,難道兩岸已經統一了嗎?(行政程序法150條: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二、 服貿協議是國家重要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由國會「審議」:

(一)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二) 馬政府一再宣稱服貿協議對國家發展的重要性,在野黨則凸顯服貿 協議對政治、經濟、社會的重大衝擊,無論正反意見如何,雙方對於服貿協議係國家重要事項之意見完全一致,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四款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五條第二項規定,應由國會「審議」。

 

(三) 尹啟銘雖然主張過去四波開放中資來台投資項目,是以行政命令規 範。然而,此次服貿協議涵蓋範圍,已擴及醫院、社福等非營利機構與公共服務,其本質已與前此開放中資來台投資有不同,即便單就營利事業而論,服貿協議涵蓋食、衣、住、行、育樂、生、老、病、死等項目,其影響範圍廣大,自不可比擬,而立法院朝野立委主張應完成各項配套立法修正者,更比比皆是,顯見,尹啟銘見解之錯誤。 三、 服貿協議屬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必須經國會批准,是民主國家的普遍原則,也是我國的憲政慣例: 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的本旨,就是在實施貨品貿易的自由化與服務貿 易的自由化,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必須經國會批准,是民主國家的普遍原則,少數國家並舉行公民投票,例如哥斯大黎加批准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就我國憲政慣例而言,無論是2001年加入WTO,或我國與5 個中美洲友邦簽訂的4 個自由貿易協定,甚或是去年簽訂的<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台星經濟夥伴協定>全部經過立法院批准通過後才生效,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審議,不應牴觸此憲政慣例,也不因為服務貿易協議與貨品貿易協議先後簽訂,而改變其法律適用。

 

四、 執政黨主張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具「準條約」的性質,依舉輕以明重的法理,兩岸服貿協議作為架構協議下的具體協議也具有「準條約」的性質,必須國會審議通過才能生效: 2010年立法院審議ECFA時,立法院國民黨團在表決時特別聲明:ECFA具「準條約」的性質。由於ECFA是架構協議,只有章節架構加早收清單,具體內容有待服務貿易協議與貨品貿易協議填補;依舉輕以明重的法理,只有章節架構與少部分自由化內容(早收清單)的ECFA須經國會審議才能生效,同理,兩岸服貿協議作為架構協議下的具體協議,並開放多數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也具有「準條約」的性質,必須國會審議才能生效。

 

五、 禁反言,立法院院會6月25日已決議「兩岸服貿協議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貿協議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依立法院議事規則,因無任何委員在下一次會議結束前提出復議案,已屬確定。此決議,亦表示立法院已確定服貿協議的處理方式,應由立法院「審議」,而非只是「備查」。

 

六、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議事慣例,行政命令審查案超過三個月未完成審查,委員會應向院會報告(列報告事項),除非院會決議延長審查期限,否則,即結案視為已經完成審查,並自待審議案清單中刪除。然而,兩岸協議的審查(備查)作業,從來未曾如此作業,在服貿協議以前簽訂的十八項協議,除了ECFA與智財權協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外,其餘仍明列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待審議案清單,足見(請見後附表),立法院從未同意比照「行政命令」來處理兩岸協議。 先制定《兩岸協議簽訂與監督條例》,再審查服貿協議 雖然,立法院已決議「(協議文本)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協議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但是,對於未來立法院各類型決議的法律效果(刪除、修正、附條件、延後實施、解釋性聲明),以及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間意見不同時當如何處理,仍應先立法規範,建立遊戲規則,再審查服貿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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