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陣議題
6月21日下午2時在華麗的上海東郊賓館,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與海協會會長陳德銘完成《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正式宣告兩岸進入服務業整合期。但如此重大的事件,竟被隱埋至今,成為兩岸協議中又一齣「黑箱密室」的代表鉅作。
根據協議內容,一旦協議生效後中國將對台灣開放80項服務行業,而台灣則將對中國開放64項服務業別。其中開放項目涉及兩岸服務業巿場中的金融、商業、通訊、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體育、運輸,開放項目含括世界貿易組織(WTO)服務貿易總協定所列之12項服務部門中的11項。代表簽署的海基會即強調,中國對台開放項目中,有83%以上是超過CEPA待遇,其中光是金融類就有90%超過CEPA待遇,因此「服務貿易將吸引陸資來台,增加台灣本土市場就業機會,對兩岸服務業也有更好的發展」。
陸海空門戶全開
根據服貿協議內容,未來兩岸互相承諾的服務提供的市場模式,可分為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據點呈現以及自然人呈現等四項(見表一)。其中跨境提供是指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皆不移動,僅服務跨境移動。境外消費則是允許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給境外消費者,至於商業據點則包括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在開放國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而自然人呈現則是允許各類自然人進入開放國停留並提供勞務。
台大經濟系退休教授林向愷提供的比照表(表一)即可發現,台灣對中國的開放多以跨境提供、境外消費與設立商業據點為主,其中有高達180項充許中資來台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反觀中國沒有限制與開放獨資項目則僅有108項。
表一、服務業市場開放模式雙方差異比照表
台灣對中國開放 |
中國對台灣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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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 跨境提供 |
沒有限制:47項 技術不可行:25項 不予承諾:4項 見模式(3):1項 |
沒有限制:17項 有限制開放:4項 技術不可行:1項 不予承諾:31項 見模式(3):2項 |
模式二 境外消費 |
沒有限制:77項 |
沒有限制:52項 不予承諾:4項 |
模式三 商業據點 |
沒有限制:56項 (註) 只允許投資:1項 只允許合資:18項 只允許設置分公司:1項 不予承諾:1項 |
允許獨資:39項 不允許獨資:16項 不予承諾:1項 |
模式四 自然人呈現 |
有限制開放:75項 原則不予開放:2項 |
有條件不予承諾:55項 有條件不予承諾且須設立商業存在:1項 |
註:沒有限制-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相關服務。表格來源:林向愷,《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真相
此外,台大經濟系教授鄭秀玲所製作的服貿協議簽署內容總表與分類中(表二),也不難發現,台灣對中國開放項目不僅包括一般民眾日常生活所需服務,如金融、批發零售及運輸物流等,甚至連同醫院及老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也赫然出現在在此次開放之列,開放範圍幾已含括與台灣人民生活惜惜相關的服務內容。
對此,鄭秀玲則是表達高度憂慮,在其服貿協議評析一文中鄭教授即強調,我國對中國業者(很多是國營企業)開放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及其相關金融服務將讓其有機會掌控台灣的金流市場;開放空運、海運、公路等交通運輸服務業將讓其有機會掌控物流市場;開放醫院等諸多專業性服務業並允許其跨境提供服務,將讓其有機會掌控專業人才市場,有利於其派送去大陸; 開放印刷、娛樂、文化等服務業將讓其有機會輸入其文化,掌控媒體言論等於相關市場。總之,我國海島型經濟本來就不大,全面對中國開放服務業的結果,將讓中國政府在極短時間內影響並掌控台灣的經濟!
缺乏開放戰略沒有談判策略
隨著協議內容揭露而引發遭開放的業者反彈與高分貝質疑,政府官員仍舊大肆鼓吹服貿協議對台灣之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長張俊福接受媒體訪問即就強調「對台灣經濟發展或消費者福祉來說,都更為有利。兩岸簽署服務貿易協議,為的是要加強台灣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不論從服務業本身或台灣經濟發展、消費者福祉來看,我們都必須對外開放。」
但從開放的內容來看,學者卻認為我方的策略根本毫無章法。政治大學國發所特聘教授童振源在一場立法院公聽會中即指出,從開放內容及條件來看,馬政府明顯缺乏完整的開放戰略,沒有適當的談判策略、缺乏妥適的談判作法。
他甚至直指服貿協議的談判結果與過程不完全符合台灣的整體國家利益,再加上中國對台灣總開放項目及台灣對中國總開放項目都相當,對於台灣總體經濟效益與提振台灣經濟的成長動力有限,因此童振源認為「可能造成更多資金與人才流向對岸,造成弱勢企業與勞工面臨生存壓力」。
服貿協議效益太低代價太大
為應付社會的質疑,並強化對協議的認同,經濟部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進行影響評估,但該評估報告卻在完成簽署後的第25天才正式提出,形同事後背書。而根據中經院的評估顯示,協議生效後將使我國對中國大陸服務輸出值約增加 4.02 億美元(成長37.2%);中國的服務業輸入值則增加9200萬美元(成長9.08%)。至於產值及就業需求之效益上,該報告推估,服貿協議對我國服務業產值具正向成長效益,估計台灣的總體實質GDP將增加9700萬至1.34億美元,增加率介於 0.025~0.034%之間。
此外,在就業部分,該評估報告也推估出服務業總就業人數估計約可增加 1萬1380 至 1萬1923人,總就業成長幅度約為 0.15~0.16%。其中商品買賣業約可增加 5 千多人的就業需求,其次則是公共行政、教育醫療及其他服務業可增加 2 千餘人以上。從上述數據不難發現,評估報告結果與政府所宣傳的效益,落差極大,因此中經院特別在評估報告強調,效益幅度不甚顯著的主因是「兩岸雙方目前開放之程度相對有限」,因此主張兩岸於未來應持續透過協商,降低貿易障礙。」
不過,此報告出爐立即引發各界更多的疑慮,倘若只有40億台幣的GDP效果,卻讓美容美髮、印刷等諸多中小型服務企業承擔倒閉的高度風險,無疑是「效益太少代價太大」。民進黨主席蘇貞昌也直指,該評估報告只做經濟部份,而無各業的影響評估,亦無非經濟因素的影響評估,只有好處卻沒有受害,根本是報喜不報憂。
近半民眾認為服貿協議弊大於利
為促使協議生效,從6月底開始,上至總統副總統,下至行政院長及經濟部會首長,頻頻下鄉座談宣傳協議好處,但所謂要說服人民疑慮,充其量也只是一再重申服貿協議對台灣是利多於弊的喃喃自語。對於來自民間的強大質疑聲浪,各部會大多只能避重就輕,更遑論根本無法回應社會最大的質疑「為什麼已經簽完了才在做影響評估?」一名參與座談的小型印刷業企業主坦言,座談會幾個小時聽下來,就只知道要開放,但開放到什麼程度?政府的配套措施?以及相關部會能提供什麼協議?全都莫宰羊。
此外,台灣指標民調公司在6月28日所發布的民調也顯示,有高達47.4%的民眾認為服貿協議對台灣是弊大於利,僅24.9%的民眾認為利大於弊,此外,該民調結果也顯示,高達64.2%的民眾認為服貿協議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才可生效,僅16.2%認為已完成簽署即應趕快實施,顯見馬政府此次採「鴨子划水」簽署服貿協議,以及交由立法院臨時會強行通過的強勢作法,大多數民眾皆不表認同。而許多民間團體也紛紛展開行動要求重新談判,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日前便前往國民黨立院黨鞭賴士葆的服務處,實地考察週邊的服務業商家,竟發現高達8成的店家都在開放之列。
雖然社會對於服貿協議疑慮甚多,但國民黨已在7月16日的黨政高層中山會報中,由黨政高層下達指示,決意在7月22日召開的立法院第二次臨時會中,將全力動員藍委護航儘速通過。雖然綠營也揚言「國民黨不要有非份之想」,並要求服貿協議要逐條討論,且除了法制、國防委員會外,還應讓所有委員會聯席審查;不過,受席次所限,一旦國民黨強行進行表決,以在野黨之力仍難以抵擋。
因此,民間團體已展開串連,並公開表達反對逕付二讀草率通過服貿協議的立場,同時發動民意壓力向各選區之國民黨籍立委施壓,要求反對召開二次臨時會,由政府先行全面進行產業聽證會,再談國會審查,力擋黑箱服貿協議正式生逘,造成服務產業無法挽救之憾。
表二、台灣對中國的開放承諾
生產者服務 |
消費者/生活型服務 |
流通服務 |
社會服務 |
含商務和專業服務業、金融服務業等 |
即個人服務,包括旅館、餐飲業等 |
分銷或分配服務,包括零售業、批發、交通運輸業、通信業等 |
政府部門、醫療、健康、教育、國防 |
一、商業服務業 (1).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a.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 b.軟體執行服務 c.資料處理服務 d.資料庫服務 e.其他 (2)廣告服務業 (廣播電視廣告業除外) (3)市場研究服務業 (4)管理顧問服務業 (5)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車輛、機械、電機、電子、化工、度量衡、酒類產品及環境檢測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6)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者) (7)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 (8)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 (9)展覽服務業 (10)複製服務業 (11)翻譯及傳譯服務業 (12)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 二、環境服務業 (1)污水處理服務業 (2)廢棄物處理服務業 (3)其他 三、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1)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 四、金融業 (1)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2)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3)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 |
一、商業服務業 (1)建築物清理服務業 (2)攝影服務業 (3)包裝服務業 二.視聽服務業 (1)電影或錄影帶之行銷服務業—進口大陸電影片 三、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四、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1)旅館及餐廳 (2)旅館(限於觀光旅館) (3)提供食物服務 (包括提供相關飲料服務) 五、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視聽服務業除外) (1)娛樂服務業 (2)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 (3)其他 (4)線上遊戲業—限製作與研發服務 六、其他 (1)洗衣及染色服務業 (2)美髮和其他美容服務業 (3)殯儀館及火化場 |
一、交通運輸業 (1)航空器租賃(涉航空權者除外) (2)自用小客車租賃 (3)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 (電信設備及電力設備租賃除外) (4)設備維修服務業 (海運船隻、航空器及其他運輸設備除外) 二、通訊服務業 (1)快遞服務陸地運送部分 三、電信服務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 (1)存轉網路服務 (2)存取網路服務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 四、配銷服務業 (1)批發交易服務業(武器警械及軍事用品、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除外) (2).零售服務業(武器警械、軍事用品、藥局及藥房除外) (3)經銷 五、運輸服務業 (1)海運服務業—海運輔助性服務業 (港埠業、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 (2)空運服務業—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3)公路運輸服務業 —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賃業)、貨物運輸、公路運輸設備維修、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限公路客運的轉運站、車站、調度站)、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限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 (4)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限停車場業 (5)空中纜車運輸服務 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業 (6)倉儲服務業 (7)貨運承攬服務業 |
一、商業服務業 (1)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 —醫療器材的非臨床試驗檢驗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2)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 二、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1)醫院服務業 (2)其他 —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務業 三、社會服務業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
表格來源:鄭秀玲教授,兩岸服貿協議對我國的衝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