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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4  十二月十日發生了中國籍「勞工」在台灣「職災」死亡的第一個個案。台灣前三大的電梯製造商崇友電梯承包遠雄建設汐止U-TOWN當中購物商城的電梯工程之後,但是崇友電梯卻不安裝台灣本地製造的電梯,反而訂購了中國廠商台日優士公司在中國製造的電梯來台灣組裝,然後再邀請二十六歲劉姓中國籍工程技師以「商務履約」名義來台灣進行組裝測試,但很不幸地於十日在建案工地現場發生墜樓身亡的職災事件。 

  勞工陣線認為,這起中國商務履約人員在工地發生職災死亡事件,凸顯了:

1.中國商務履約人員來台,但卻從事實際勞務工作的事實。
2.外國履約人員須依就服法辦理,但中國籍則否的一國兩制問題。
3.中國商務履約人員沒有勞保職災保障等問題。
  事實上,目前的商務履約人員即是勞務提供者,應比照外國人來台履約適用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統計,台灣今年到十月底為止,共有9.4萬名商務人士核准來台,預計到十二月底將突破十萬人。而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3規定,「商務活動交流」共有:1.演講。2.商務研習。3.履約活動。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5.短期商務活動交流等五種方式。此次崇友電梯就是以履約活動名義邀請劉姓中國籍技師來台組裝電梯。 

  勞工陣線指出,但是同樣是「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若是外國人要來台灣從事相同性質的工作,則必須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7的規定,「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需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必須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發給工作許可,其薪資水準不得低於勞委會職訓局公告的47971元,以免影響我國勞工的就業機會。 

  反觀,中國籍「商務履約」人員,邀請企業(雇主),因不須負擔履約人員任何社會保險的雇主責任負擔,也不須遵守47971員的薪資下限規定,卻不受上述規定的保障,自然也沒有勞工保險的職災保障,這是一國兩制的歧視待遇,這也導致該名中國籍劉姓員工無法得到我國勞保的職災保障。 

  再加上勞保對於四人以下廠商並沒有強制加保規定,因此,建築工地進進出出人員份子繁雜,難以管控,一旦發生工安事故,許多沒有加保人員都難以得到職災保障。反觀,日本的職災保險以工程為保險投保標的,只要撥付工程款一定比率給職災保險,在施工期間內該工地任何出入人員都能夠得到職災保險的保障。台灣因職災保險沒有單獨立法,導致此類工地工人,一旦發生職災事故就求助無門。 

  勞工陣線表示,二十六歲的劉姓中國籍勞工,在台灣斷送了青春生命,該名劉姓中國籍勞工的家屬如有必要,可與勞工陣線聯繫,勞陣將免費協助提供法律上的後續求償。勞工陣線呼籲,希望這次悲劇能讓這十萬個商務來台的異鄉客之中實際提供履約服務的中國籍勞工,都能夠獲得相關保障,政府不能再漠視這個事實,必須立即將中國籍商務履約人員納入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履約人員的「一國兩制」歧視待遇必須被禁止,以避免再有類似的悲劇發生。

 
營造業的職災問題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鄭雅文理事長


  營造業勞工是發生職災的高風險族群,而營造業也是外包、承攬、派遣等非典型雇用模式相當盛行的產業。許多營造業勞工受僱於小型的承包商,甚至是自然人雇主(工頭)聘雇的臨時工,也有不少非法外勞。

  台灣職災保險仍附屬於《勞保條例》,尚未強制投保的工作者包括:未滿5人廠場公司之受僱者、實習生、臨時雇用者、無固定雇主的勞工、自僱自營者等;上述族群是發生職業傷病的高危險群。一旦發生職災,受災者未受到合理補償的狀況,相當普遍。

  行政院院會已於今年十月通過「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未來在立法院審議後,職災保險將可望單獨立法。我們認為,目前草案有下列問題,應加以改善。

1. 全面納保:受僱者應全面納入職災保險,雇主有法定責任為其受僱員工加保,一旦職災確認,則由職災保險人提供受災者保險給付。但根據行政院草案,受雇於自然人雇主的勞工(如未立案工地工頭、包商、病患或身心障礙者家庭所聘僱的勞工)、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等勞工,仍屬「自願加保」。我們認為,將上述族群排除在強制納保範圍,並不恰當。為了確保職災者的補償權益,所有受僱者皆應強制納入職災保險;不論其雇主的屬性(自然人或機構)、工作地點(包括家庭內)、契約長短(日僱或臨時僱用)或工作者國籍,一旦確認有勞雇關係,即應由雇主辦理強制納保,且職災保險費必須由雇主全額承擔。

2. 罰則:一旦發現雇主未依法為其受僱者投保,應予以重罰。參考美國法規,未依法幫受僱者加保的雇主,可被處以最高10萬美元的罰款,並可能同時被課以最高一年的刑責。我們認為,行政院草案§58有關雇主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的罰則(2~10萬罰鍰)過低,應予以提高。

3. 應加保而未加保的勞工發生職災,應逕行給付並由保險人向雇主求償:許多職災勞工未投保勞保,雇主又拒絕依《勞基法》予以補償,在此狀況下,職災勞工僅能透過訴訟,要求雇主履行《勞基法§59規定的補償責任,或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我們認為,為了確保職災勞工權益,對於應強制加保卻未加保的職災勞工,應逕行依傷害情形給予職災給付,給付額度按最低投保薪資計算,此費用再由保險人向雇主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