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Top

FacebookTwitterLinkedinShare on Google+

  • .線上捐款

  • .銀行匯款 / ATM 轉帳

  • 金融機構名稱:

  • (007)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 帳號:0931-0116-958

  • .郵政劃撥

  • 劃撥帳號:50118157 

  •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4  根據近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民事判決主文,將台灣高等法院2016年駁回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上訴之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勞工陣線認為,最高法院經過兩年多的深思熟慮後,廢棄原台灣高等法院對工會會員退會採取民法「自由退社」原則,改為強調應尊重工會章程內部民主決定,這是對工會自主價值的肯認見解。

  台灣勞工陣線指出,最高法院判決理由認為:「查工會法第12條第7 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是勞工已加入工會為會員者,其出會之要件及方法,自應依工會章程之規定,如其聲明脫離之要件及方法不符工會章程之規定,尚不發生脫離工會之效力。」 「其退會之要件及方法既不符上訴人工會章程之規定,能否謂其退會已生效力,自斯時起其與上訴人間之會員關係不存在,即不無研求之餘地。原審見未及此,遽謂上訴人工會章程上開規定牴觸工會法之立法意旨及民法第54條自由退社之規定,為無效,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此見解實因工會具特殊法人的地位,有別於一般人民團體,是否採自由退社原則,必須從考量工會形成勞工集體談判力量方能保障個別勞工權益的社會功能,在保障工會安全的前提之下尊重工會自主。
  台灣勞工陣線強調,該案件起因於工會進入複數工會時代,讓資方有介入工會運作的空間,在2011年大同集團陸續新成立四個廠場與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後,1959年成立至今的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的部分會員,授權給新成立之四個工會幹部,向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提出退會聲明,及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事實上,上述起訴前,雇主不繼續代扣該等會員會費給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事件,已經被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定為資方的不當勞動行為,且應繼續履行代扣會費之義務,資方因而被處以罰鍰。從而,該等會員起訴就是讓雇主有藉口對該等退會之會員,繼續不代扣會費,試圖瓦解既有自主之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否則雇主繼續代扣會費,縱使該等會員退會勝訴確定,也不過是工會與會員間民事償還問題,與雇主無涉。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該等會員雖然一審二審皆獲勝訴,不過最高法院經過兩年多的審理廢棄了原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見解無疑認定工會乃是一個團結保障個別勞工權益之特別團體,自然不能以一般人民團體的自由退社原則等同視之。
  台灣勞工陣線呼籲,在此台灣工會組織率低迷不振之際,確保既有工會自主成長發展,才可能吸引更多勞工加入與籌組工會。工會會員如對退會要件及方法認為有修改之必要,應透過工會自主民主程序議決,否則當資方支配介入勞工退會時,依民法自由退社原則生效,而勞工又礙於生計不敢作證,則自主工會將很容易被瓦解。因此,最高法院對於工會會員退會採適用特別法的工會法規定,而非採普通法的民法自由退社原則之法律上判斷,將深切導引未來工會的自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