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三月八日發布解釋函,以尊重婦女自主權及工作權為由,開放女性只要親自簽署自願同意書,就可於哺乳期間在深夜工作,台灣勞工陣線認為,此解釋函已逾越勞基法母法,並且違反母性保護原則,勞工陣線呼籲,勞動部應要求雇主落實「調任義務」,將產後婦女調離深夜、體力負荷等工作,以保障產後婦女工作權益。
勞工陣線指出,現行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提供勞工安全措施與交通工具或宿舍之下,使得允許。這是在普遍的女性保護原則之下,有條件式的放寬。但有鑒於對於懷孕或產後女性的保障,因此在同條第五項則另行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亦及是母性保護高於女性保護的精神。
勞工陣線認為,勞動部以行政解釋函的方式,來放寬上述勞基法第49條規定,完全無視母法,也瓦解了對產後女性的健康保障與育兒哺乳需求,更為被國際上加強職場母性保護的原則。退一萬步,即使要放寬也應循修法途徑尋求朝野共識,怎能便宜行事,以一紙行政命令推翻母法,此舉藐視立法權至極,。
勞工陣線指出,其他國家為加強母性保護,多要求雇主必須有「調任義務」,以德國為例,懷孕或產後女性並不適合體力負荷、持續站立、駕駛、深夜等工作,因此雇主有將之調任其他工作之義務。如今台灣不要求雇主履行調任義務,反而允許勞工提自願同意書即可,這根本是昧於勞工因低薪而間接被迫「自願加班」的現實,並迅速地丟掉法律所期待之「雇主調任義務」,犧牲的是母親的健康,豈是三八婦女節對全國女性的禮物?!
台灣勞工陣線嚴正要求,勞動部應立即撤回該項逾越母法的解釋函,並且要求雇主履行調任義務,保障懷孕與產後女性的工作權。勞動部必須體認目前「被迫加班以衝高工資」的結構背後,低薪才是問題的癥結,沒有勞工會選擇犧牲自己的健康而大夜班,雇主以高額夜班津貼和超時加班費的薪資結構,讓勞工別無選擇,勞動部應痛定思痛,不能再用這種昧於現實的「切結書式邏輯」來逃避與掩飾政府應負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