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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文/張烽益(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台灣勞工陣線研究員)

  2016年一月勞基法有關「一例一休」的工時相關修法新規定開始實施,勞動部在經過半年輔導期之後,原訂七月份開始進行勞檢,針對違法企業進行裁罰,不過就在此時有許多地方縣市首長紛紛跳出來宣稱,將暫緩實施一例一休,即使勞檢也不進行裁罰,這等同於地方抗命中央,不執行中央法令。問題是,地方政府有此權限嗎?如果有,那豈不形成勞動條件一國多制的現象?

  根據勞動檢查法第五條:「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是中央政府的權限,這也是第81號國際勞工公約第四條的精神:「在不牴觸本國行政慣例之情形下,勞動檢查工作應由中央機關監督管理之。」為了讓勞工受到國家法令平等的保障,勞動檢查體系與司法體系類似,都是由中央統轄。例如鄰近的日本,就是由中央在全國322區設置勞働基準監督署,負責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的檢查,而英國則是職業安全衛生由中央負責,勞動條件則給地方政府負責。

  台灣的勞動檢查體系既不是中央集權也不是地方分權,是一個混亂的雜亂體系(參考拙文,大亂鬥!跛腳的勞動檢查體系如何保障勞工權益?)。雖然依照勞動檢查法的精神是「中央集權、授權直轄市」的模式。過去在直轄市只有台北市與高雄市的時代,其他縣市則交由省政府勞工處所設置的北中南三個勞動檢查所負責,當1999年精省之後,三個勞檢所就被勞動部所接收,不過在2014年六都升格為直轄市後,其中除了台南市之外,新北市、桃園市與台中市紛紛成立自己的勞動檢查處,中央的勞檢機關的管轄範圍被大幅切割減少,台灣勞動檢查體系逐步走向地方化。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標準,每百萬名勞工至少要有72名勞檢員,在2015年之前,台灣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僅有75名勞檢員、適用勞基法勞工更僅有50名勞檢員,2015年之前全台灣有361名勞檢員,且大都集中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業務,對於一般勞基法違法的檢查人力非常有限,導致勞基法勞動條件的勞檢件數在2014年僅有職業安全衛生的七分之一(12277:90942)。

  近年來,台灣過勞死事件頻傳,企業視勞基法於無物,過去因勞檢員不足,僅能著重職業安全衛生,漠視勞動條件,引發社會輿論的反彈。因此,勞動部職安署在2014年9月推動「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實施計畫」,2014年先補助1.1億元,2015年開始每年補助約2.9億元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總計將進用325名勞動條件檢查員,目前全台的勞檢員已經達到823人。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大量進用勞動條件檢查員的結果,使得勞動條件勞檢的件數大增,從2014年的12277件,大量增加到2016年的67194件,成長5.4倍,從安全衛生件數的六分之一,翻轉提升到約二分之一。

  由此可見,從2015年開始,由於地方政府勞動條件檢查員的大量聘用,使得有關勞基法勞動條件的檢查件數,大量增加五倍,而2017年勞基法有關配合一例一休的工時修法施行之後,正巧遇上勞動檢查員大量增加的時代,造成許多業者接受勞檢被處罰後,而將責任完全歸咎給「一例一休」,使得一例一休成為代罪羔羊。

  不過,台灣這種「勞動檢查地方化、中央與地方並行」的現象,是一個違反國際公約精神的趨勢,也造成某些縣市首長揚言不執行中央的法令,不發動地方的勞檢的荒謬亂象。這種將導致相同國民,但勞動權益保障卻一國多制的不公平現象,這種畸形發展的勞檢體系,必須大刀闊斧重整。

  在國家勞動檢查能量逐漸增加之後,許多人紛紛將勞動權益保障寄望於勞檢的集體投射意識,如此一來,某種程度會削弱勞工自主團結對抗雇主的動力,轉而依賴國家,另外更衍生當勞工向勞檢單位檢舉雇主不法,但卻可能遭遇雇主打壓報復的揭弊者保護議題。

  雖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0條等勞動法令,都有雇主不得因勞工提起申訴而有不利益待遇的規定,否則將可處罰雇主3-15萬或2-30萬的罰鍰。不過這些規定,相較於世界各國都制定相關專法,提供吹哨者舉發其組織內部不法或不當的管道、調查機制及保護、救濟規範等,相差甚遠,導致企業內部員工申訴後,遭受解雇、降職或減薪等不利益對待的情形,依然時有所聞。

  對照,美國在1989年就制定「吹哨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英國在1998年制定「公益揭露法」 (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 )、日本在2004年制定「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至於台灣,法務部曾經在2015年提出過研擬許久的僅適用於公部門的「揭弊者保護法」,2016年政黨輪替之後,2017年初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決議要求法務部積極擬訂「揭弊者保護法」,而且私部門也應適用。

  總之,在台灣勞動檢查體系的大幅擴充,朝向違反國際公約精神的「地方化」方向發展之後,在新世代的勞工權利意識大幅高漲之下,如果後續的吹哨者保護相關法制沒有跟著到位,將可能引發另一波新的社會衝突,人民對國家的不信任感可能大增,此一趨勢實令人擔憂。

本文刊載於法扶報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