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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文/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經過民間團體多年的努力,立法院終於在今年 3 月 31 日審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批准案,並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 而馬英九總統亦於 5 月 14 日假台北賓館盛大舉行簽署儀式,完成了我國批准兩公約的程序。然而,雖然聯合國一如往常的礙於「一個中國」的壓力,瞞頇無理的拒絕存放台灣的批准書,但根據司法院釋字三二九號解釋意旨,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締結之條約,其位階等同於法律;政府批准兩公約乃是對國際及國內的一項承諾,且立法院亦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與兩公約一併於今年 12 月 10 日正式實施,因此,兩公約及其施行法將是未來檢視國 內各項人權發展的重要依據。

  回顧《兩公約》的歷史,自聯合國於1945年成立以來,即在「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的積極推動下,委由前美國羅斯福總統夫人負責召集相關國家代表草擬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而該宣言終在 1948 年 12 月 10 日,經聯合國大會的投票正式通過,堪稱是聯合國成立後,所作成之最重要且對後世影響最為深遠的文件 之一。然而,為使人權宣言的「基本人權」建立普世承認的範疇,並為藍本草擬法律文件, 作為各國立法之依據,聯合國在 1966 年經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兩公約》兩公約,並於 1976 年正式生效,而《兩公約》亦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為國際人權典章,對各國的人權發展影響深遠。

  在政府批準及簽署兩公約的同時,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以規範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兩公約精神。其中,在該法的第八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為因應兩公約的實施,法務部要求各部會於 12 月 9 日以前初步檢視其主管之法規、措施不符兩公約精神之條文,而勞委會亦成立小組提出報告,初步檢視包括勞基法、工會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身心障礙權益保障者中若干違反兩公約精神的條文。而勞陣則認為勞保條例中四人以下公司未強制納保、勞資爭議處理法限制、禁止罷工條文,已違反兩公約的精神,未來亦會依《兩公約施行法》監督政府提出修正。

  然而,兩公約經行政院送立法院批准,最後由總統簽署頒布,勞陣卻赫然發現極為嚴重的疏漏,其中在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中、英文版本當中的第八條第 D 項(Article 8.d):「The right to strike, provided that it is exercis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s of the particular country」(聯合國中文網站譯為:「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 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在行政院送立法院、立法院三讀通過及馬總統簽署的台灣官方正式版本中憑空消失,有鑑於罷工權是勞工的基本權利,因此勞陣隨即聯合其他勞工、人權團體召開記者會,批評這是政府「蓄意」的漏列,剝奪台灣勞工的罷工權,對於勞工實行集體爭議的權利極不尊重,並要求立法院及總統府立即提出補救。

  勞陣及其他勞工團體認為這是政府蓄意行為,因為兩公約於 3 月於立法院批准通過,但根據於 6 月 5 日修正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即已有明顯違反兩公約規定「有罷工權」 的條文。這次的修法增訂了「明定禁止及限制罷工權規範」(第 54 條),包括禁止教師及國防事業罷工,以及自來水、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及證券等金融事業等限制罷工。」, 顯現政府「邏輯一致」的將勞工的罷工權視為洪水猛獸,更是政府「蓄意」漏列上開第八條 D 項的鐡證。 為平息勞工團體的指控,外交部發出聲明稿澄清,謂「外交部在 97 年 1 月底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兩人權公約中、英文本約文文字,因電腦文書處理時之行政作業疏失,確出現若干文字之錯誤及遺漏」,並願對所有勞工朋友及台灣勞工陣線表達最誠摯之歉意。然而,外交部隨即提出兩公約部份條文補正案,並於 12 月 8 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惟令人玩味的是,勞委會迄今仍然認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當中禁止及限制勞工罷工的條文,並未違法兩公約的精神,而這也有待日後進行對話與監督。

  縱觀兩公約的內涵,與勞工基本權益相關之條款甚多,包括歧視禁止、職業自由、合理 生活水平、自由結社、社會保險保障、母性保護,以及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等面向,雖與其他國際勞工公約之規定一致,而國內亦有相關勞動法規規範相關保障(護),但有鑑於人權 (勞動人權)的發展是不斷重建構的動態過程,且目前國內仍然有許多勞動保護的法制有待修正或建制,其中包括迄今仍有許多勞工被排除在社會保險之外(勞保及就業保險),以及 不當的限制勞工行使罷工權等,都應是日後勞工及工會團體要加緊監督的工作,以落實兩公約保障基本權的精神。